“腹誹”而成之為罪具有諷刺意味
來源:東南網(wǎng) 2012-01-16 編輯:林洪熙
口“誹”未必有罪,卻又何論“腹誹”?所謂“腹誹”,無非是對某人某事有不以為然之看法,或是礙于情面,或是礙于權勢,或是出于某種利害關系的考慮而沒有說出來。所以,即使真有“腹誹”,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v觀中國歷史,以言獲罪的比比皆是。尤其是在皇上面前,他高興時,可讓你“但說無妨”,他不高興了,你再去觸“龍鱗”,就要考慮一下自己有幾個腦袋。但人有話總是要說的,當面不說背后說,當時不說以后說,嘴巴不說心里說。這最后一條,也就是“腹誹”。何況,是否“腹誹”,其實也只有自己明白,別人無從得知。文人墨客說“那時不免有些腹誹”,往往是在時過境遷之后。而且,既是“腹誹”,也就沒有捏造事實之必要,更無傷害別人之可能,“腹誹”罪之荒謬,由此可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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