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者搶55元判入獄3年 改判免刑
來源:金羊網(wǎng) 2012-02-17 編輯:陳瑋
被告有罪不屬國家賠償范圍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呂天喜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呂天喜搶劫犯罪數(shù)額較小,并已當場退還被害人,暴力手段一般,未造成人身傷害結果。且根據(jù)司法鑒定結論,呂天喜犯罪時患有中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本院認為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原審被告人呂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責任能力情況有誤,量刑不當,應予糾正。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做出上述判決。 針對該案原審與再審判決結果的差異,西工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的審判長李進說,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呂天喜屬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法應負法律責任,但考慮到呂天喜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與原審相比,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發(fā)生了變化,這是否涉及國家賠償?洛陽市政協(xié)委員、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于娟說,根據(jù)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人有罪的判決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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