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個人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來源:東南網 2012-04-02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海峽都市報4月2日訊(記者 李大澤 通訊員 劉君華) 昨日記者從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就做好校車注冊登記和備案工作專門下發(fā)通知,通知明確個人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通知里明確,受理專用校車注冊登記的除審核法定證明、憑證外,還應審核《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對不能提供《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的,不予辦理校車注冊登記。 同時做好非專用校車備案登記。受理2011年11月28日前學校自購非專用校車備案登記的應審核《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2011年11月28日后學校自購的學生接送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校車,非專用校車不予備案登記。受理其他單位購買的非專用校車備案登記的,除審核《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外,還應審核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的營運資質許可證,《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營運資質許可證復印件存入機動車檔案。個人車輛不得作為校車使用。 另外,通知還要求嚴格校車查驗。各地在辦理校車注冊登記、備案登記、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時,應嚴格按照《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相關規(guī)定,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校車注冊登記、備案登記,不予核發(fā)檢驗合格標志。 對校車駕駛人的資格審查也要嚴格把關。通知中規(guī)定,受理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核時,應審核已取得駕駛相應準駕車型三年以上、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內(含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日期)、年齡不超過60周歲、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最近三年內未發(fā)生過致人死亡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對符合條件的,在《校車登記/撤銷申請表》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欄簽注審核意見,同時收存道路運輸部門核發(fā)的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復印件。對一部校車配備2名以上駕駛人的,可在備注欄簽注審核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