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發(fā)布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辦法
來源:東南網 2012-12-19 編輯:唐麗萍
東南網-福建日報12月19日訊(記者 包騫) 《福建省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暫行辦法》近日印發(fā),對見義勇為人員表彰獎勵辦法作出明確規(guī)定。 辦法明確了表彰獎勵金的具體標準:被授予“省見義勇為英雄(群體)”榮譽稱號的,每人頒發(fā)獎金12萬元;被授予“省見義勇為模范(群體)”榮譽稱號的,每人頒發(fā)獎金10萬元;給予嘉獎的,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獎勵分三等,一等每人獎8萬元,二等每人獎7萬元,三等每人獎6萬元。被設區(qū)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fā)不低于3萬元的獎勵金。被縣(市、區(qū))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頒發(fā)不低于5000元的獎勵金。 辦法規(guī)定了給予嘉獎的行為: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作出貢獻;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主動搶險、救災、救人,作出貢獻。 在見義勇為中壯烈犧牲或嚴重傷殘,情節(jié)特別感人;在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搶險、救災、救人中表現特別勇敢、貢獻特別突出的,由省政府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群體)”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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