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男)系行政單位的離退休職工,現年78歲,月工資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與趙某(女)再婚。趙某無任何經濟來源,再婚前趙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獨立生活。再婚后兩人經濟來源為劉某的工資收入。后雙方因不能妥善處理家庭矛盾而訴訟離婚,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十年來劉某的工資收入一直交由趙某管理使用。雖經法院調解和好但雙方矛盾依然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劉某將工資卡從趙某手中要回。趙某本來就沒有經濟來源,因再婚其子女也拒絕支付贍養(yǎng)費。趙某無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履行夫妻間扶養(yǎng)義務,每月給付扶養(yǎng)費1000元,但沒有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趙某起訴是符合條件的。實踐中,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往往夾雜著大量的風俗人情、倫理道德因素在里面,所以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這些因素往往就成了無法回避的問題。在傳統(tǒng)觀念中,夫妻是一體的,夫妻的財產是共同的,而很少強調夫妻個人財產的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心目中這些觀念更是根深蒂固。所以,在一些婚姻家庭案件中往往是法律規(guī)定與人們的關于倫理道德的感知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有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本案即是明顯的一例。劉某與趙某既已成夫妻,那么兩人的財產就不應分彼此,不管劉某收入多么高。
在一些人的觀念里,劉某和趙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的情況下,錢無論由誰支配都是左手與右手的關系,屬于兩人之間的私人問題,法律對此不應過多干涉。應該說,上述意見有一定的合理性,最起碼它指出了夫妻財產共有的特征,但對于這種基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支配權法律應否進行干涉呢?答案是否定的,夫妻共有財產支配權的歸屬是屬于夫妻私人事務,法律無權也不應過多干涉。但看到這一點的同時我們更應該看到,從很大程度上講,共有財產支配權畢竟不是法定的權利,而扶養(yǎng)費請求權卻是法定的。所以,在法定請求權利面前,夫妻共同財產支配權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法定義務得到履行的情況下,相對“私人”的權利才能行使。法定扶養(yǎng)費請求權不僅僅是倫理道德調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夫妻相互扶養(yǎng)義務存在的前提是要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同時,必須有一方當事人需要扶養(yǎng),而另一方有扶養(yǎng)能力。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權請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本案原告在沒有生活來源的情況下要求被告給付扶養(yǎng)費 ,其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