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遭受家暴可申請人身保護令、監(jiān)護人實施家暴將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這部首次亮相的法律草案亮點頻出。 違反保護令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 草案所稱家庭暴力,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根據(jù)草案,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nèi)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相關人員知情不報或受處分 草案明確,醫(y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培訓。中小學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遭遇家暴時,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草案第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外,草案規(guī)定,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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