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
昨日,三明市物價局 、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調整三明市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代辦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通知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規(guī)范收費行為,提高辦學質量,促進幼兒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6﹞228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jù)我市公辦幼兒園等級和撥款性質不同,分類別調整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具體詳見《三明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表》。
三明市區(qū)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按此公布標準執(zhí)行;各縣(市)及以下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由縣(市)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在不超過設區(qū)市屬同類型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制定,并報送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備案。
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采取按學期收取的辦法,在幼兒園開學前一次性收取,每個學期按4.5個月計算。幼兒在開學后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三、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shù)計算,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50%,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四、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代辦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收取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代辦的項目僅限于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對代辦項目的收費必須單獨立帳,并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多退少補。
五、其他相關事項仍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6﹞228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六、本通知從2016年秋季開學起執(zhí)行。
各級幼兒園應嚴格按照三明市物價局、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取消收費許可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明價〔2015〕18號)要求,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及標準,公布價格舉報電話“12358”,落實陽光收費各項規(guī)定,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財政票據(jù),并自覺接受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