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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jianaisc.com?2009-10-15 15:45? ?來源:國防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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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對招生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guī)定實施獎勵。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試、錄取或者入學資格,對士兵考生,可以視情給予處分:
(一)涂改或者偽造檔案材料,假報年齡、文化程度、婚姻狀況、民族、入伍時間、職務等,騙取報考資格的;
(二)在文化科目考試、軍事科目考核、體格檢查、院校復查復試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采取賄賂手段,取得報考、錄取或者入學資格的;
(四)有其他違反招生紀律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員,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一)涂改或者偽造考生的檔案材料、試卷、考試分數(shù),在監(jiān)考、閱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縱容或者伙同他人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賄賂的;
(四)盜竊或者泄漏試題、答案、評分標準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五十條對在招生工作中,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由總政治部干部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規(guī)定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為準。
第五十三條軍隊干部入院校學習和軍隊院校招收飛行學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院校招生工作。具體細則,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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