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初始登記
jianaisc.com?2009-11-30 15:3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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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初始登記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應當申請林權初始登記。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的,視為已經初始登記。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后,之前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憑證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受理初始登記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登記的事項進行實地勘驗調查。勘驗調查結束后十日內進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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