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抵押登記
jianaisc.com?2009-11-30 15:3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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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抵押登記
第二十九條 依法將林權進行抵押的,應當向原辦理林權登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變更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向原辦理抵押登記的林業(yè)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申請林權抵押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主合同、抵押合同;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當事人申請抵押變更、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共有林權權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權申請抵押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經(jīng)審核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辦理抵押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上標注,并向抵押權人出具抵押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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