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責任
jianaisc.com?2009-11-30 15:3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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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偽造、變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而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在申請林權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以偽造、變造有關證件等欺騙手段獲取登記的,由登記發(fā)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撤銷登記,并予以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權登記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林權登記的;
(二)對明知存在權屬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辦理林權登記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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