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一發(fā)動全身 兩村官還有其他罪行
洪某、許某二人伙同他人挪用1000萬資金的事情經(jīng)舉報被調(diào)查之后,兩人其他的犯罪事實也逐漸浮出水面。
經(jīng)查明,許某于2005年4月起任寧波市江北區(qū)洪塘街道下沈村黨支部書記、下沈村經(jīng)濟濟合作社社長。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許某利用其擔任下沈村黨支部書記兼經(jīng)濟合作社社長的職務便利,應寧波某裝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周某的請求,為其在資金不足情況下以較低價格購買下沈村一處占地面積為12.6畝的廠房提供幫助。后由于周某資金不足,相關抵押貸款沒能辦下來,其購買下沈村廠房的企圖最終未能實現(xiàn)。
2006年,周某提出向許某借1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zhuǎn)。二人經(jīng)商量后,由許某將寧波波達倉儲物流有限公司付給下沈村的土地租賃款45.05萬元和欠款55萬元的二張轉(zhuǎn)帳支票截取,交于周某用于經(jīng)營活動。案發(fā)后,周某退繳了挪用的全部資金。
許某為周某提供幫助期間,先后10次收受周某賄賂18.2萬元,8次向周某索賄17萬元,索賄的借口五花八門,比如要請客吃飯錢不夠、打麻將錢不夠、要還銀行貸款利息等等不一而足。2005年下半年,許某還將弟弟家種的40箱梨和10箱葡萄給周某,讓他去推銷,后收取水果費1.5萬元(水果市值3000元左右)。
而洪塘村支書洪某則被查明,還有職務侵占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 兩名村官數(shù)罪并罰 其他涉案人員均受到法律制裁
江北法院在同一天分別對五名被告人進行了宣判。洪某,犯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非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繳,職務侵占50000元予以退賠。許某,犯挪用資金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352000元予以追繳,并處沒收財產(chǎn)30000元。
同時,馮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胡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周某,犯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何蔣勇 羅小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