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與地方人大不存在領導關系,但存在著法律上的監(jiān)督關系、工作上的聯(lián)系和指導關系。
1、法律上的監(jiān)督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治區(qū)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由省、自治區(qū)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區(qū)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除了要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且也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發(fā)現(xiàn)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作出的決議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時,有權予以撤銷。同時,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單位,有權監(jiān)督和罷免由他們所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通過的決議、決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保證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貫徹執(zhí)行。
2、工作上的聯(lián)系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邀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會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審議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邀請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進行座談,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召開省級人大對口機構的座談會,共同研討人大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地方人大常委會組織全國人大代表視察或專題調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保持同地方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經常聯(lián)系,通過編印文件、資料、刊物等,進行交流。
3、工作上的指導關系主要表現(xiàn)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指導地方換屆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辦事機構解答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的有關法律執(zhí)行問題的詢問;地方人大常委會也就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征求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請求指導;就有關工作中的問題,請求答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出版刊物,發(fā)行內部資料,轉發(fā)地方人大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指導地方人大工作。另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舉辦人大干部培訓班、人大理論研討班,培訓地方人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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