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傳播》供稿 文/許昔龍
互聯(lián)網這把“雙刃劍”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給傷風敗俗化的淫穢色情和低俗現(xiàn)象以可乘之機。近日,中央外宣辦、全國“掃黃打非”辦、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新聞出版總署等九部門將決定在全國范圍內聯(lián)合開展深入整治互聯(lián)網和手機媒體淫穢色情及低俗信息專項行動。這次專項行動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偵破一批重大案件,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眾所周知,網絡之所以有淫穢色情現(xiàn)象的存在,均是因為有利可圖,我國刑法典中所設立的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將會在此次行動中充分發(fā)揮作用,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即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然而,當司法機關試圖將涉嫌犯罪的傳播淫穢物品分子送上被告席,并對其科處刑罰時,將會面臨如下問題。
一、關于單位行為或是個人行為的問題
利用網絡傳播色情等非法信息,有的已形成規(guī)?;?、公司化。盡管均是合法注冊的公司并以公司的名義對外作業(yè),但在查處涉黃案件時,要區(qū)分是單位行為或是個人行為,司法實踐中有時對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往往把握不準。正確區(qū)分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是正確適用法律的前提,區(qū)分的標準要看該單位日常的業(yè)務是否以傳播淫穢物品為主,如果一個公司自成立以來主要是從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的,或者是為了傳播淫穢物品而專門成立的公司,那么在此情況下,公司即是一種被人為利用的犯罪工具,在此情況下應定位為個人行為,將主要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即可,另外,盜用他人公司名義實施傳播淫穢物品,違法所得由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如果一個公司既有正常合法的業(yè)務,同時又從事傳播淫穢物品的,應認定為單位行為,應將單位列為被告人,在量刑時對單位科處罰金,并追究主要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要特別指出的是,主要責任人員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些單位,法定代表人就是一個符號,只是掛一個名,不參加公司的日常管理,也不享受公司的實際權利,更不參加公司的商務決策,在這種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不應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主要責任人員是指傳播淫穢物品的發(fā)起者,積極參與者,并是既得利益的分享者,對于一般受雇于公司,每月領取固定工資,參加工作時間不長,完全聽取他人的安排,受人指使從事傳播淫穢物品的,不宜以犯罪論處。在共同參與傳播淫穢物品的主要責任人員中,是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與單獨犯罪相比,是一種更具復雜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形態(tài),不僅結構形式多樣,并且在很多情況下,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各異,所起的作用大小也各不相同,在此情況下還要區(qū)分共同犯罪中的主從犯,主犯是指起主要作用的,是整個行動的決策者,指揮者,從犯是指起輔助、次要作用的人。
準確區(qū)分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準確界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對于犯罪嫌疑人量刑具有重要意義,使刑罰的輕重與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實現(xiàn)罪刑相當、罪刑均衡。這既是刑法罪刑相適應基本原則的要求,也是貫徹執(zhí)行“寬嚴相濟、區(qū)別對待”刑事政策的直接體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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