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相關司法審判機關目前披露的資料來看,原廣東韶關市委常委、公安局長葉樹養(yǎng)從1988年接受第一筆賄賂開始,到2008年落馬為止,共涉嫌受賄1800多萬元,另有1600多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據此,從金錢數字上看,葉樹養(yǎng)“留2000萬給兒子、2000萬給女兒女婿、2000萬給自己安度晚年”的“宏偉目標”并沒有完全實現,距6000萬還有一小段距離,是一個未竟“受賄目標”。
對這個未竟“受賄目標”,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總結、去思考乃至去抨擊。但筆者覺得,它所留下的一些未盡之問,更值得我們仔細揣摩和玩味。
在我們對諸多貪官極為精辟的“受賄邏輯”審丑疲勞后,忽見葉樹養(yǎng)別具一格的6000萬“受賄目標”,的確有一絲“新鮮”的感覺。但是,作為堂堂的一名官員,竟然給自己制定如此長遠、如此“宏大”、如此清晰、如此具體的貪污受賄目標,又豈能不荒誕得讓人震驚和目瞪口呆?在各種監(jiān)督制度和反腐體制日益完善的環(huán)境中,他為何敢這么做,其底氣到底來自哪里?更為關鍵的是,如此荒誕、“宏偉”的目標,為何能嚴格依照他個人的意愿,在肆意玩弄手中權力的過程中,一步步地得以順利實施?
在此,對葉樹養(yǎng)未竟“受賄目標”,實在不知道該慶幸還是悲哀?;蛟S我們應該慶幸,慶幸于葉樹養(yǎng)在沒有完全實現6000萬“受賄目標”的情況下就東窗事發(fā),從而讓國家和人民少了一些不應有的損失;或許我們也應該悲哀,悲哀于野心勃勃的葉樹養(yǎng)竟然“潛伏”了20年之久,卻沒有被及時察覺和發(fā)現,最后讓其部分實現了“受賄目標”。
勿庸置疑,假如葉樹養(yǎng)沒有落馬,他必然會按部就班、一如既往地盡快實現自定的“受賄目標”,而且,他完全具備實現該目標的時間、機會、條件和“能力”——他的過往就是例證。但是,如果他順利實現6000萬“受賄目標”并進行圓滿“分配”后,就會立即收手嗎?或許,一旦踏上貪污腐敗的征途,就會如同開弓之箭,難再回頭。固有“習慣”、利益朋友、難填貪欲等,都會“逼迫”他繼續(xù)走下去,然后自然而然地提升原有“受賄目標”,進而讓其再次演化成“未竟”狀態(tài)。
6000萬不會是葉樹養(yǎng)貪污受賄的盡頭,也不會是其他貪官向往的頂點,它不過是貪官變質追求的一塊遮羞布。即使再低的“受賄目標”,也無法掩蓋受賄的本質,更無法掩蓋“增長”的潛質。因而,為權力注入防腐劑,讓權力在陽光下透明運行,從源頭上預防和遏制腐敗,才能讓諸如此類的“受賄目標”成為無本之木,才能讓官員“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有了厚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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