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犯罪,效果顯著
一些重大責任事故的發(fā)生與少數(sh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相關。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大搞權錢交易,官商勾結、官煤勾結,充當不法分子和黑心礦主的“黑后臺”、“保護傘”。遏制和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必須依法嚴厲懲治責任事故背后的職務犯罪,否則就難以平民憤、安民心,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一年來,各級檢察機關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大懲治重大責任事故涉及的職務犯罪的力度,重點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不法分子相互勾結,進行錢權交易,充當“黑后臺”、“保護傘”的案件;重點查辦重大事故發(fā)生后,弄虛作假,不報、謊報、瞞報的案件;集中精力查辦大案要案。
2009年6月21日,安徽省鳳陽縣發(fā)生特大爆炸事故,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三級檢察機關迅速反應,立即啟動突發(fā)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組成“6·21”爆炸事故調查組,徹查事故背后的瀆職行為。經(jīng)過三級檢察機關的深入查辦,7月7日,鳳陽縣公安局大廟鎮(zhèn)派出所所長葛洪標、民警杜學勝、仲偉強被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
2009年,安徽省檢察機關共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91起,立案偵查事故所涉瀆職犯罪案件42件53人,其中重特大案件10件;云南省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職務犯罪案件32件;廣東省檢察機關查辦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行為,立案偵查此類案件31件29人;山西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因失職瀆職導致重大生產(chǎn)責任事故的職務犯罪案件153件156人;河北省檢察機關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22起,查辦相關聯(lián)的瀆職犯罪25件104人,在蔚縣李家洼煤礦“7·14”礦難事故瞞報案件中,有38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貪污賄賂等犯罪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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