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不立案審查效果不錯
如何提高舉報線索使用價值的最大化?面對記者的提問,鄭魯寧并沒有急于回答,而是給記者講了一件案例:
兩年前的一天,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到一封署名舉報信,反映政府采購評審人員王某利用職權收受供應商賄賂。舉報線索經該院反貪局初查,結論是王某非國家工作人員且為供應商提供過勞務,無確鑿證據(jù)證明王某利用職務受賄。據(jù)此,反貪局對王某作出不立案的處理。
王某的主體身份以及是否提供了勞務,成了這起舉報線索能否立案的關鍵。黃浦區(qū)檢察院舉報中心感到這條線索還有突破的基礎,便明確了補充初查的意見和可行性建議。在反貪局補充初查過程中,他們跟蹤了解進展情況,還與偵查人員一起調查取證,終于查清王某受賄的犯罪事實。最后,王某因受賄4.8萬元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通過在線索不立案環(huán)節(jié)建立主動審查制度,使舉報中心及時分析、鑒別線索不立案的成因,針對線索查辦的要求與重點,進一步改進并加強舉報引導、線索初核研判工作,向自偵部門輸送、提供有質量的舉報線索,為提高職務犯罪查辦效果做好基礎保障工作?!痹卩嶔攲幙磥?,建立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機制很有必要。
早在1999年,上海市檢察院在黃浦區(qū)檢察院試行舉報線索不立案審查機制。為進一步規(guī)范這項工作,上海市檢察院修訂了《上海市檢察機關自偵不立案線索規(guī)定》,細化了不立案線索審查、預警、督辦、考評、答復一體化機制。
鄭魯寧以審查為例解釋說,該規(guī)定將自偵部門已審結并作出不立案決定的舉報線索納入審查范圍。包括舉報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已查處、被舉報人的主體身份及基本情況是否查清、被舉報人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存在與否、是否存在不具備查處條件的情形、偵查部門初查的事實是否不構成犯罪、偵查部門的初查過程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等。
“試行的效果還是不錯的。”鄭魯寧向記者提供了這樣一組數(shù)字: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自偵部門初查決定不立案的602件案件進行核查,提出建議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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