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四屆運動會賽風賽紀
第四章 興奮劑檢查與檢測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興奮劑檢查規(guī)則和興奮劑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興奮劑檢查計劃,決定對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nèi)興奮劑檢查;并可以決定對省級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nèi)興奮劑檢查。
其他體育競賽需要進行賽內(nèi)興奮劑檢查的,由競賽組織者決定。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興奮劑檢查計劃,決定對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注冊的運動員實施賽外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四條 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guī)則實施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五條 實施興奮劑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興奮劑檢查證件;向運動員采集受檢樣本時,還應當出示按照興奮劑檢查規(guī)則簽發(fā)的一次性興奮劑檢查授權書。 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體育訓練場所、體育競賽場所和運動員駐地。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 受檢樣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興奮劑檢測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
興奮劑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guī)則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對受檢樣本進行檢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奮劑,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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