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截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全國各級各類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的培訓;
(三)監(jiān)督本級裁判組織執(zhí)行各項裁判員制度;
(四)接受體育競賽主辦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
(五)對于本項目裁判隊伍中的不良現象有檢舉權;
(六)對于本級裁判組織做出的技術處罰,有向上一級裁判主管部門申訴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培養(yǎng)和堅持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競賽工作中公正執(zhí)法;
(二)鉆研本項目規(guī)則和裁判法;
(三)培訓和指導下一級裁判員;
(四)承擔審批單位指派的裁判任務及擔任下一級體育比賽裁判工作;
(五)配合裁判組織進行有關裁判員執(zhí)法情況的調查。
第七章 裁判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裁判員參加競賽執(zhí)法實行回避制度。從裁判員到賽區(qū)開始,就要遵守不與外界,特別是運動隊聯系的規(guī)定。條件成熟的項目,可以采用比賽開始前30分鐘明確執(zhí)場裁判員的辦法,以保證裁判員公正執(zhí)法。
第三十三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培訓,并對本單位審批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各級體育比賽的裁判長和副裁判長,應當對參加比賽裁判工作的裁判員進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員證書內填寫考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部門每四年舉辦一次優(yōu)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表彰國家級以上或有特殊貢獻的優(yōu)秀裁判員。各單項體育協(xié)會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本項目優(yōu)秀裁判員評選活動,并對優(yōu)秀裁判員予以獎勵。
第三十五條 對裁判員的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該次比賽(合聯賽)裁判資格,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裁判員的警告和取消該次比賽裁判資格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做出,并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備案;裁判員被停止裁判工作兩年、撤銷技術等級稱號并終身停止裁判工作的處罰由競賽組委會報該裁判員審批單位批準,由該審批單位發(fā)出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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