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為名,大肆斂財——貪官借錢的玄機
jianaisc.com?2012-05-10 17:01? 翁浩浩?來源:浙江日報 我來說兩句
爭論 官員切記莫伸手 打著“借錢”的幌子,光明正大地賴賬,這種以“借”為名的受賄行為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增加了反腐難度。 臺州市中級法院曾終審判決一起一波三折的受賄案。杭州一家計算機公司副經(jīng)理王某在操辦臺州一所中學的校園智能化網(wǎng)絡工程建設時,給學校的教務處副主任游某送了15萬元和一輛二手車。游某寫了一張“今向王某先生借到人民幣15萬元整(不計利息),5年歸還。”的借條。 一審法院認為,游某取得15萬元后出具借條,未表示以后不歸還,王某也完好保存借條。同時,案發(fā)時歸還借款的期限未到,不能排除王某到期后主張權利、游某歸還的可能。因此,認定游某受賄證據(jù)不足。 然而檢察機關抗訴認為,王某與游某基于工程建設認識、交往,送錢、送車是想獲得“關照”。事實上,這15萬元被用在了游某兒子訂婚等日常開支,實質(zhì)是以“借”為名收受他人財物,應認定為受賄。臺州市中級法院從雙方關系、行為動機、事由、時間及借款必要性等綜合考量,最終作出改判。游某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兩年,追繳非法所得19.5萬余元。 法律專家認為,官員能夠“借錢不還”,其本質(zhì)就是權力尋租。如果不對官員的權力進行監(jiān)管,使其權力交易的成本大于收益,便無法控制這一現(xiàn)象的蔓延。因此,有必要出臺相關法規(guī),規(guī)避權力“借錢”產(chǎn)生的社會危害。 目前來看,以“借”為名實施受賄的現(xiàn)象,已經(jīng)引起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的重視。《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xù),應當根據(jù)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款項的去向等原因綜合判定。而中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更是明確:領導干部“借錢”、“借房”、“借車”等長期不還的,將視同受賄。 俗話說得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有的官員喜歡玩“明借暗賄”的伎倆,認為這樣不是受賄是借錢,實際上是自欺欺人。因此,我們還是要奉勸那些別有用心的官員,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切莫耍“小聰明”,否則終將被押上法律的審判臺。 省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教授王侃:以“借”為名收受賄賂,是一種更為隱蔽的腐敗行為,腐敗分子借此來逃避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的偵查。這種受賄的新趨勢,應當引起重視。不過目前來看,黨內(nèi)法規(guī)和相關法律對此的約束條款還相對滯后,制度建設存在“盲區(qū)”。要遏制官員明借暗賄現(xiàn)象,光靠思想教育顯然不夠,一方面要加強制度建設,制定更為嚴厲的懲戒措施,另一方面,通過完善公務員貸款制度,讓真正有需要的公務員實現(xiàn)資金周轉。 |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5-10]云南住建廳原副廳長受賄百萬認罪 放棄自我辯護
- [ 05-10]韶關一水利局長二審翻供否認受賄:此前出現(xiàn)了幻覺
- [ 05-10]云南省住建廳原副廳長被控貪污受賄近百萬元
- [ 05-09]北京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貪污受賄一審被判死緩
- [ 05-09]鄭州民警賣戶口案受賄金額有誤 刑期改為11年
- [ 05-09]北京秀水街原總經(jīng)理涉嫌受賄案重審 仍堅稱無罪
- [ 05-07]一房產(chǎn)商被查牽出索賄主任 受賄者獲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