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2013-12-11 16:49? ?來源:省安監(jiān)局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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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的; 5、檻用職權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nèi)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第五十五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jiān)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第六十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nèi)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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