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
2013-12-20 17:10? ?來源:公安部 責任編輯:康金山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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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者外資獨資經營的保安服務公司(以下統(tǒng)稱外資保安服務公司),除了向公安機關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資信證明和注冊登記文件; (三)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須提供在所屬國家或者地區(qū)無被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原居住地警察機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5年以上保安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在華取得的保安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外國人就業(yè)證復印件。 第十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嚴格控制、防止壟斷、適度競爭、確保安全的原則,提出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公司的規(guī)劃、布局方案,報公安部批準。 第十三條 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是否屬實,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對設立提供武裝守護押運和安全技術防范報警監(jiān)控運營服務的申請,應當對經營場所、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xiàn)場考察。 省級公安機關收到設立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材料和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決定核發(fā)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 (二)不符合《條例》第八條、第十條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0個工作日內將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報送核發(fā)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省級公安機關。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發(fā)證公安機關應當收回保安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qū)市的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備案地公安機關監(jiān)督管理。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基本情況; (三)擬開展的保安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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