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財產申報求解
對建立我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思考
官員財產申報立法的國外經驗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fā)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主要規(guī)定了適用對象、報告內容、報告的程序、綜合匯總、查閱及調查核實的權限和程序以及違反規(guī)定的處理等,要求處級以上干部個人及其配偶和子女進行財產和重大事項申報。新華社授權發(fā)布了此《規(guī)定》,全文共23條,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fā)布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2006年發(fā)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隨著媒體的大量報道,官員財產申報不僅成了焦點民聲,相應的制度建設也成了學界熱議的話題。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對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誤讀,本文試圖對這些誤讀進行一定的解析。
一是有人認為,官員同樣是公民,享有個人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財產情況屬于個人隱私范圍。強制申報并公布官員財產,是對官員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程度的高低體現(xiàn)著一個社會法治文明進步的程度,我國關于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正在不斷完善當中。據(jù)報道,近日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程序已經啟動,個人信息權利將作為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誠然,官員作為公民個人而言,自然有隱私權,應當受到保護。但要談官員的隱私權,就離不開公眾的知政權。知政權是知情權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知道國家活動,了解國家事務的權利。根據(jù)知政權,作為社會主體的公眾有權了解官員,尤其是高級官員的年齡、學歷、經歷、道德、能力、財產等情況,官員則有向公眾公開自己信息和活動的義務。
恩格斯曾指出:“當個人隱私甚至隱私與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fā)生聯(lián)系時,個人隱私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私事,而是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它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边@在學理上被稱為“公務員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正是這種個性的法定自我喪失,為官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礎。而對官員進行監(jiān)督的前提必然包括要了解官員的隱私,特別是和其任職、廉潔密切相關的隱私。
從我國的國情看,官員個人財產與其家庭財產相互融合,二者界限難以區(qū)分。如何確保官員申報財產又不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私有財產權,解決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與保護官員及其家庭成員隱私權二者的平衡,是必須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通觀各國、地區(qū)官員財產申報規(guī)定,申報主體不盡一致,大多數(shù)國家做法是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內,我國的規(guī)定是包括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這是因為我國實行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有財產??梢姡渑嫉氖杖爰懊碌呢敭a都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不申報配偶的財產不能反映官員真正的財產情況?!肮餐钭优?,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yǎng)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他們財產需要申報是基于按法律規(guī)定他們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性,即使財產歸于他們名下仍與官員的家庭財產無法區(qū)分。雖然,基于東方社會特有的官員“封妻蔭子”現(xiàn)象,有學者提出申報對象應包括另立家庭的成年子女。但按照法律規(guī)定成年子女具有獨立于父母的人格,其財產也嚴格區(qū)分于父母的家庭財產,所以官員隱私權克減很難推及于他們,現(xiàn)實上也難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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