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事件行將收官,問責與刑拘幾乎同步啟動。各路意見領袖的高見,約略讀過幾篇,立場與見解的基本面雷同。一個時代的話語場已經(jīng)庶幾形成。7月30日,《時代周報》還在發(fā)表文章,稱這5位死者親屬,曾經(jīng)為配合事態(tài)的平息,向政府部門妥協(xié),與石首官方簽署了一個免責協(xié)議,白紙黑字寫有事后不追究責任的條款。然而石首某些官員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將死者家屬拘捕問罪。亦即,在問責之后,還要釋放涉嫌“打砸燒”的死者家屬?
我想先弱弱地問一句,除了死者家屬,為何不呼吁一概釋放其他涉嫌“打砸燒”的人?顯然和“免責協(xié)議”有關,我想就此先表達一下自己的異見。所謂“免責協(xié)議”的原文是:“死者家屬在6·17整個事件過程中所發(fā)生的非組織、參與打砸燒的其他行為(如拉橫幅,買東西的行為),市政法機關免予處理”。單就文本本身,說的是對“拉橫幅”之類行為不予追究,而“打砸燒”的行為則不豁免。正常人對此應不會理解偏差。但為什么在警方抓捕涉嫌“打砸燒”的五位家屬時,輿論眾口一詞咸云背信,我確實沒能理解。
或者再退一步,免責協(xié)議如果確實承諾豁免死者家屬任何刑事責任,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顯然沒有。那要怎樣善后?是讓沒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由此有了法律效力呢,還是讓簽訂協(xié)議的相關官員接受問責而協(xié)議終歸不能成為刑事犯罪的護身符?在我看來,毫無疑問是后者。
我贊同對石首相關領導的問責,因為他們對事件處理不力。但從現(xiàn)有的信息看,他們的問題也僅是處理不力而已,似乎并無主動明顯的違法行為。在這個問題上過于上綱上線,似也不夠公允。
我再退一步,即便石首相關官員有明顯的違法行為,這也不能構(gòu)成對涉嫌“打砸燒”行為的豁免。從現(xiàn)在公布的信息看,證據(jù)指向死者的遺書是本人所寫,他也確乎是從高空墜落。僅僅是憑借一些傳言和想象中的毀尸滅跡,家屬拒絕公安機構(gòu)尸檢的要求,在后來事情基本明朗的情況下,仍然試圖索取22萬元的高額賠償。這就是所謂的“配合事態(tài)的平息”?如果,這些家屬還組織和參與“打砸燒”,為什么不能對他們采取司法手段?
讓我再退最后一步。即便要對死者家屬進行豁免,也請履行司法的程序,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完成對他們的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這個道理并不高深,平時也常被意見領袖拿來做論證時的長矛,如今緣何走向過度政治化的道路?有的社論公然要求新任的市委書記釋放涉案家屬,難道這不是對程序正義和法治的一種褻瀆?
意見領袖在追求公正的過程中,可能背離公正過遠了,并有屈從于民粹的趨向。我們在強調(diào)一種價值(對政府的監(jiān)督)的時候,是否疏忽了另一種價值(譬如法治,和民間的理性非暴力)的重要性?
我很惶恐,是什么使我們的意見領袖們陷入一種低級錯誤的泥沼中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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