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湖南省瀏陽市鎮(zhèn)頭鎮(zhèn)上千名村民因污染問題分別圍堵鎮(zhèn)政府、鎮(zhèn)派出所。8月1日,湘和化工廠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瀏陽市環(huán)保局局長和分管副局長被停職,相關責任人在接受調查。(8月2日新華網)
又是一起群體性事件逼出來的嚴厲問責。顯然,這樣的嚴厲問責,帶著濃厚的平息民憤和息事寧人的色彩。群體性事件引發(fā)嚴厲的問責,已成為近年來輿論中常見的場景。其實,這并非一種健康、理性、規(guī)范的問責,我擔心這種被群體性事件逼出來的嚴厲問責,看起來很過癮很順應民意,卻因其“被動”而埋下了無數后遺癥。
一方面它會給公眾傳播一種不太健康的暗示:通過正當途徑和在法律框架中維權是沒有用的,政府是不會理的,只有把事情鬧大,整出群體性事件,鬧出社會影響,以引人注目的方式把事情捅向媒體并引發(fā)輿論同情,這樣才能觸及相關部門的痛感,逼他們以答應民眾要求的方式平息民憤。令人憂慮的是,由于政府部門在日常政治中回應民眾維權的遲鈍,而在發(fā)生群體性事件后又手忙腳亂地被逼順從,這誘使著許多權利受侵害的民眾選擇通過群體性事件的途徑伸張自己的權利,這對社會穩(wěn)定構成威脅。并非公眾破壞了穩(wěn)定,而是有關部門在日常政治回應民聲上的遲鈍破壞著穩(wěn)定。
另一方面,它也會給許多地方官員傳遞非理性的暗示:引發(fā)群體性事件才會被問責,否則,就不會被問責——按理說,這樣的制度邏輯是驅使官員盡可能地在法律框架和日常政治中解決問題,盡可能去“揭蓋子”釋放民怨而不是“捂蓋子”積壓民怨,避免使事情走向不可收拾的失控局面。可在我們的制度語境中,官員不是以正常手段紓解民怨避免群體性事件,而是以高壓手段和暴力機器恐嚇民眾,他們自信手中的權力可讓民眾屈服,自信通過動用警力可以讓群眾閉口,自信通過抓人就可以嚇住民眾——不是不發(fā)生群體性事件就不會被問責嘛,那就以高壓手段和警察暴力迫使民眾不敢鬧事。
這種對民眾和官員雙重的不健康暗示,甚至會產生這樣的惡性循環(huán):官員越用高壓手段控制民眾,越會逼出更多的群體性事件;群體性事件后嚴厲問責官員,便愈發(fā)誘使民眾采取群體性事件。這就是群體性事件倒逼的問責埋下的可怕后遺癥。由此可見,一個健康的社會,問責應該制度化和法治化,不能圍繞群體性事件而發(fā)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