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在官方網(wǎng)站上首次發(fā)布了《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就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中的權利與在納稅過程中應負有的義務進行了詳細解讀,明確列舉規(guī)定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與十項義務。(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3版)
雖然這份公告事實上只是把散落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歸集整理并使用相對通俗的語言進行專門羅列,但仍獲得公眾不少好評。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乃是因為納稅人權利在現(xiàn)實語境中高度模糊,“紙上的權利”始終未能化為公眾的切身體驗。以至于一項名為“在中國,納稅的感覺怎么樣”的調查顯示,有87.7%的人對納稅人權利“完全不知道”或僅“知道一點點”;在權利的行使方面,80%的人聲稱從來沒行使過任何納稅人權利。
納稅人權利需要高調重申,納稅人權利更需要切實尊重。某種意義上,評價這份“剪輯版”的《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意義如何,不在于其在形式上的創(chuàng)新性或突破性,而是在于其能否在實質上對納稅人權利有否伸張和保障。比如,至少讓納稅人獲得一紙憑證,也好證明自己是納稅人?納稅憑證這樣的小問題,卻成了現(xiàn)實語境下的大難題,納稅人概念“皮之不存”,納稅人權利“毛將焉附”?
相較于《公告》對納稅人“您”與稅務機關“我們”在權利義務關系上的狹義解讀,納稅人真正的權利,其實應該是建立在公民納稅與政府履責的對等天平之上。用一句西方諺語來說,就是“無代表,不納稅”。與之相比,國內說法“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雖然遠遠未能表達出“政府靠納稅人養(yǎng)活”的意思,但至少也說明公民納稅在個體意義上雖屬狹義無償,但在整體意義上仍然是廣義有償?shù)?,是可以對政府部門有所要求有所索取的。
納稅人真正看重也最為需要的權利,顯然不只是《公告》中所標明的面對稅務機關時的那些具體權利,而更是面對依靠納稅人養(yǎng)活的政府部門時的公民權利。這其中,最為典型的納稅人權利至少有:知道稅收是怎樣被花費掉的權利,監(jiān)督稅收不被權力部門濫用的權利,要求獲取與稅收相匹配的公共產(chǎn)品和服務的權利。具體到政策之上則應該:詳細公開政府預算接受納稅人的監(jiān)督和質詢,建立官員財產(chǎn)申報公示之類制度避免公共稅收被違法褫奪,通過強化官員問責提高行政效率遏制自利行為,實行公共財政制度增大公共服務投入減少行政開支……
政府權力從公民的讓渡中獲得合法性,政府部門又完全依靠納稅人維持運轉,自然理當恪守職責為納稅人服務,同時接受納稅人的制約和監(jiān)督——納稅人的第一權利,正是落位于此。不難看出,與真正意義上的納稅人權利相比,《公告》中的納稅人權利,其實只不過是“與納稅事務有關的權利”,那只是納稅人權利中非常微小的一部分。神圣的納稅人權利,不僅需要稅務解讀,更需要憲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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