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出賣信息獲罪案的亮點與缺憾
www.fjnet.cn?2010-01-05 07:45? 阮占江?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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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評論:保護(hù)公民信息:公正比“第一案”更重要
1月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區(qū)法院日前以詐騙罪判處邵國松、王劍波、黃燕萬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處罰金4萬元到15萬元不等;而周建平則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個人信息資料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據(jù)介紹,周建平是國內(nèi)被法院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zé)任的第一人。(1月4日《廣州日報》)
國內(nèi)首例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責(zé)任的案件,無疑是此案最有價值的新聞點。鑒于個人信息被出賣行為與現(xiàn)象的泛濫,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侵犯個人信息罪。法律的生命在于具體實施,這個國內(nèi)首例出賣信息獲罪案的出現(xiàn),不僅具體坐實了新刑法罪名,也足以讓人切實感受到刑法的威懾力量,繼而更有效地維護(hù)公民個人信息。
但是,從報道披露的情況來看,這個首例出賣信息而獲罪的案件,本身依然存在一些缺憾。
缺憾之一,首次被追究刑責(zé)的,只是一個“二道販子”。報道指出,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周建平在廣州市昌崗中路成立廣州市華探調(diào)查有限公司,違反規(guī)定非法獲取他人電話清單、手機(jī)清單和人員資料。周建平成立專門的公司搜集并出賣個人信息的行為,固然應(yīng)受刑法懲罰,但這其中其實還有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那就是到底是誰首先出賣了這些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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