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變賣被法院查封的房產,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權益,對于房產購買者來說同樣也是傷害。更為關鍵的是,政府變賣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是對法律的嚴重蔑視,是對司法權威的公開挑戰(zhàn)。
河南省漯河市一房地產公司在駐馬店市西平縣開發(fā)的部分房屋由于經濟糾紛被法院查封。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西平縣政府卻將這些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屬物轉讓給了另一家公司。在轉讓合同中,甲方簽訂人為西平縣主管城建和國土工作的副縣長(1月19日《大河報》)。
法院查封的財產被人變賣,這樣的新聞以前常常發(fā)生在不懂法律的市民身上,現在堂堂一級人民政府也做起了同樣的事,真讓人感覺匪夷所思。真不知道政府做出此舉的底氣從何而來?
法院對涉案財產進行查封、扣押,是為了保證當事人在訴訟后其合法權益得到可靠保護,這是法律的一種強制措施。當然,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之前,要做一系列工作,比如要查明涉案財產的所有權情況,要把查封等情況向社會公告,以平等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從報道看,法院的手續(xù)齊全、正規(guī),查封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那么在法院解除查封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查封財產作出處置。
政府變賣被法院查封的房產,首先侵犯了當事人的權益,使其通過訴訟保全保障權益的愿望落了空,等到勝訴要強制執(zhí)行時,查封的房產已為他人所有,無異于到手的財物被別人搶走。其實,政府倒賣房產對購買者來說也是傷害,因為這些房產是無法正常辦理權證手續(xù),被蒙在鼓里的購買者知悉真相后不鬧事才怪,最終帶來的是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更為關鍵的是,政府變賣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是對法律的嚴重蔑視,是對司法權威的公開挑戰(zhàn)。
我國法律對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了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蔽覈摹缎淌略V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也有相似的規(guī)定。作為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模范地遵守和執(zhí)行法律。但遺憾的是,西平縣政府不僅不能遵守法律,而且還公然挑戰(zhàn)法律。
對此行為,不能簡單地以法律意識淡薄來解釋。很明顯,這不是某個領導的個人行為,而是組織行為。從媒體采訪吃了“閉門羹”來看,縣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也知道這是違法行為。既知違法,還要去做,其膽大可窺一斑。
對此,絕對不能從輕發(fā)落,甚至不了了之,而是應當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來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不光要盡快糾正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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