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了傳謠者能否告別等地震
www.fjnet.cn?2010-02-25 08:35? 周東飛?來源:燕趙都市報
我來說兩句
虎年春節(jié)期間,一場大規(guī)模群眾恐慌在山西蔓延。山西省的晉中、太原、呂梁、長治、晉城、陽泉等地區(qū),到處都是地震將發(fā)的議論。2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許多山西人離家,躲避在廣場、公園等地,夜不歸宿,甚至開車逃往外鄉(xiāng)。據(jù)山西警方透露,目前暫認定在百度貼吧發(fā)布謠言信息帖的一太原人為最早散布謠言者,一名嫌疑人已被刑拘。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diào)查中。(2月24日《河南商報》)
如果上述“散布地震謠言者被刑拘”的報道屬實,那么山西警方的做法首先將面對法理上通與不通的疑問。
對于散布謠言、謊報險情、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可以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但是,對于散布地震謠言是否涉嫌犯罪的問題,應該說存在不小的爭議。虛假地震信息到底是否屬于恐怖信息,目前的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刑拘地震傳謠者的確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對于故意編造和惡意傳播謠言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是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需要,這一點既是法律精神也是普遍共識。但是,對于所謂傳播地震謠言的行為還是需要進行認真細致的甄別,或者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設身處地將心比心。那些一邊奪路而逃一邊給親朋好友打電話發(fā)短信的民眾,客觀上是傳播了不實信息加劇了社會恐慌,但是很難因此說他們別有用心唯恐天下不亂。在驚慌和無助之中,要求民眾個人去判斷信息的真?zhèn)物@得很不現(xiàn)實,發(fā)布真實信息進行辟謠那是政府的職責。一場混亂過后,最需要做的并不是去苛責民眾是否傳播了謠言,而是要從檢討政府自身行為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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