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流動人口,如何參加現工作地的縣鄉(xiāng)直接選舉?對此,全國人大8日開始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未做出具體規(guī)定。(據2009年3月9日 《長春晚報 》)
對于社會普遍關注的農民工選舉權問題,此次選舉法修正案草案選擇了擱置,而不是像人們最初所期待的那樣,能夠在人大立法中遇到“綠燈”,有一個較大的突破,給人們一個驚喜。實質上,這種“擱置”為更加有效的解決農民工選舉權問題預留了更大的求索空間,也是在鼓勵社會廣辟渠道保護農民工的選舉權利。
立法不是制造法,而是表述法。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fā)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guī)律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憋@而易見,立法活動就是將人民群眾反映出來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和規(guī)范化,使之成為社會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為此,要求立法機關的全部立法活動必須認真考察了解社會生活提出的法律要求,準確反映這一要求,而不是主觀臆斷,這是實現立法法治化與理性化的基礎和前提。
8日,王兆國副委員長在十一屆三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作關于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指出,關于流動人口參加現工作地選舉問題,牽涉面廣,比較復雜,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進過程中,現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這次選舉法修改對此可暫不作規(guī)定。顯然,擱置農民工選舉權是一種審時度勢的實事求是選擇。
擱置農民工選舉權問題,體現了我國立法活動“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的基本原則。通俗地說,立法就是對社會利益和負擔(權利和義務)進行權威性的分配,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對社會的控制。一部理性成熟的法律,其內容必須要實事求是,從中國的實際國情民情出發(fā)。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以及國土遼闊、人口眾多,多民族分布,經濟發(fā)展不平衡等現狀,客觀上就決定了立法機關展開立法活動,一定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fā),充分考慮眾多不同社會階層與群體以及不同民族的特點與利益,考慮各個地區(qū)政治、經濟、文化發(fā)展不平衡的現實,統(tǒng)籌兼顧,而不能脫離實際,單憑主觀愿望去追求立法的完備,以確保立法及其結果有旺盛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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