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這叫做“打擊少數(shù)人”呢?抓的人是少數(shù),但打擊的分明是所有去體檢的人,所有有血鉛超標之憂的村民,怎么是少數(shù)?“教育一大片”,這沒有問題,所有人都會從抓捕中得到教育,他們不單是知道不可堵路,而且會知道“官可錯來,民不可錯往”,官方是可以隨便做的,村民就一定要規(guī)規(guī)矩矩,“即便是出去體檢,也應該告知政府”。
這是一種奇特的“官方知情權(quán)”。村民外出,一定要事先向政府告知意圖,否則要攔截。政府對村民就沒那么多要告知的了。決定企業(yè)上馬不必環(huán)境評估,這不用告知;在你家門口引進工廠來排放污染,這不必事先告知;污染到你家孩子都鉛中毒了,這得你自己去找原因,那些地方政府不會告知這是污染造成的??傊?,你想做什么,要做什么,要讓政府知情,否則休怪它錯攔錯抓;政府想什么做什么,這你就不必要知情,甚至不可以知情。
截錯了也不能堵路,截對了當然更不能堵路,截訪就是這么豪壯的事情。為什么語氣這么豪壯呢?因為正當啊,無非是“截訪有利穩(wěn)定”。前幾天開兩會,據(jù)報道,正要被整頓的駐京辦也在爭取生機,因平時截訪工作做了不少,于是有關(guān)方面作了“縣級駐京辦撤銷后信訪維穩(wěn)無法保障,希望以其他形式保留”的陳情。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為穩(wěn)定已成要價的籌碼。上訪,總是因為有事吧,出事便是不穩(wěn)定,但為何出事和出事后不能很好處理,都似乎不是不穩(wěn)定,而上訪就成了不穩(wěn)定,截訪又成了有利于穩(wěn)定?這里面的道理,我是想不明白,但截訪做得就是正正當當,這不以誰想不想得明白來決定。
又據(jù)報道,來自廣西的人大代表劉慶寧提交了一份議案,列出了包括喊口號、打橫幅、靜坐、自殘、自殺等20種信訪行為,建議治以“擾亂信訪秩序罪”,最高可判刑15年。這議案使我知道,我們確實在建設(shè)“創(chuàng)新型國家”,不只是信訪治罪,而且自殺也可以判刑。自殺成功了的怎么判?對自殺沒成功的,世界各國有判刑的沒有?古書講人之窮途,用“無死所矣”,自殺也要判刑,算不算一種呢?若以上議案得準,像民工有病不被認可時開胸驗肺以向有關(guān)機構(gòu)反映實情之類事,都可算“擾亂信訪秩序”而被判刑了。
湖南嘉禾的鉛污染問題未到這一步,但以“錯截也不是堵路的理由”來看,不是上訪而被認作上訪,由此激發(fā)沖突,估計也能按“擾亂信訪秩序”治之。何況“我們”治“他們”,還愁沒有條款么?
(作者《長江日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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