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沙市官員財產公示第一人》的網(wǎng)帖引起極大關注。帖子主角長沙天心區(qū)規(guī)劃局局長張力近日澄清,稱并非他本人公示,而是有人冒其名。隨后張力公示了他的真實家庭財產:5套房,2輛車,3萬多存款和數(shù)十萬股票。(4月7日《瀟湘晨報》)
縣市級官員公示財產,已不是新聞,之前新疆阿勒泰地區(qū)、浙江慈溪等地都做了轄區(qū)全范圍的制度性規(guī)定和嘗試。長沙的張力局長之所以成熱點,在于他的財產公示是被逼出來的,而逼迫者既不是制度制定者,也不是紀檢監(jiān)察部門,只是一名對他家情況有所了解的冒名網(wǎng)友。耐人尋味的是,這種冒名公示財產行為獲得網(wǎng)絡輿論的普遍贊許,其最正當?shù)囊粋€理由是:網(wǎng)友的倒逼,迫使張力局長不得不公示財產,讓公眾的知情權得以伸張。
很多人忘了,這種行為本身就涉嫌違法:第一,冒張力局長之名,涉嫌侵害其姓名權;第二,公示的信息不準確,和真實情況有出入,如果張力訴諸官司,說這名網(wǎng)友給他及家庭的名譽帶來不良影響,也有理有據(jù)。
所以,對這樣的冒名行為,筆者不贊同,它的意義也非常有限。想想,如果張力不“順應民意”公布財產,而是報案,你又能奈他何?所謂的“倒逼”和“公眾知情權”豈不是一廂情愿的幻想?再正義的目的,都應該遵循合法的途徑實施與實現(xiàn),這是常識,背離這個常識蠻干,往往只會適得其反。在之前嘗試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地方,不少官員消極抵制的一個重要理由就是,這樣做不利于他們的隱私保護。如今,長沙的冒名事件無疑給了他們最好的口實———我們官員也是公民,公民信息這樣被侵犯,還公示什么……公眾對官員財產享有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這毋庸置疑,但行使權利時也應該在法律框架內,只有這樣,才能使作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走上法治坦途,舍此,“私力救濟”的泛濫只會讓這項制度或南轅北轍,或陷入泥潭。
- 2010-04-02房產應成財產公示突破口
- 2010-03-04網(wǎng)民倒逼官員財產公示應有制度性回應
- 2010-03-03教師自曝“非法收入” 稱為官員財產公示做表率
- 2010-02-25工人日報:治理"裸官"呼吁財產公示制度提速
- 2009-12-04財產公示進入大城市是個好開端
- 2009-12-04重慶官員財產公示別樣的破冰意義
- 2009-11-27監(jiān)督裸官唯有財產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