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fā)《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規(guī)定,因工作不力引發(fā)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另外,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新華網5月25日)
近兩年來,全國各地發(fā)生不少因拆遷導致一些被拆遷群眾不斷上訪案件,甚至引發(fā)了一些惡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不利于和諧社會建設。在這個背景,中央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遏制拆遷過程中的腐敗行為,及時發(fā)出緊急通知,可謂是順民心,應民意之舉,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堅決糾正侵犯人民群眾利益行為和堅定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決心和力度。
不過,筆者認為,中央發(fā)出的這個緊急文件雖然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心意和要求,特別是符合廣大被拆遷老百姓的需求,也規(guī)定了一些嚴懲措施。但是,總的來說,緊急文件的嚴懲力度仍然不大,對糾正強拆行為的作用可能不明顯。
緊急通知規(guī)定只是在因征地拆遷引發(fā)惡性事件的情況下才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換言之,即使是地方政府推動強拆、即使是強拆嚴重侵犯了老百姓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強拆行為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和憤怒,只要沒有引發(fā)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將不會被追究責任??梢哉f,這樣的規(guī)定對遏制和糾正強拆行為是毫無力度,因為強拆者無須承擔任何成本,不必擔心被追究。換個角度看,如果被拆遷群眾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想嚴懲那些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拆遷者,就必須通過制造惡性事件來實現,這又可能引發(fā)更多的因拆遷引起的惡性事件。
筆者認為,嚴禁強拆固然重要,不過嚴懲強拆更重要。筆者認為不僅要嚴懲因拆遷引發(fā)惡性事件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而且要嚴懲違反緊急通知中相關規(guī)定的拆遷事務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同時也要追究那些沒有在規(guī)定事件內執(zhí)行緊急通知的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筆者甚至認為,對強拆者,有必要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有對涉及拆遷事務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嚴懲,他們才會嚴格執(zhí)行緊急通知,否則緊急通知只能是無人遵守的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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