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視蘭州推出“貧富混居”政策的背后,可以看出,建設廉租房是政府作為土地低價出讓的附加條件強加于開發(fā)商的,這等于把建設廉租房的責任推給了開發(fā)商。
日前,甘肅蘭州市出臺政策,決定將市政府主導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貧富混居”。即在土地出讓時降低土地價格,但開發(fā)商必須開發(fā)一定比例的限價房,在商品房中安插廉租房。
在社會階層斷裂感普遍存在的背景下,蘭州市這一做法,其出發(fā)點不言而喻:試圖通過讓窮人和富人住在一個小區(qū)甚至同一棟樓的途徑,加強階層之間的溝通,消弭階層之間的不信任,避免“貧民窟”的出現。然而,這一美好愿景卻遭遇了“兩頭不討好”的尷尬——不但混居中的富人不買賬,連窮人對此也不領情。
為何一個“良政”落得如此下場?首先是政策的制定者一廂情愿地以為,讓窮人和富人混住在一起,就一定能讓他們親密無間地交流。不過決策者忽視了當下社會“身份認同”差異化極大的現實。在貧富差距日益加大之際,階層之間的流動已經相對固化,單純地想以居住條件來改善這一情況,恐很難實現。
其次,“貧富混居”也沒有從當事者的角度考慮問題。窮人住到豪華小區(qū)的廉租房,極高的物業(yè)管理費成了一大負擔。而且看到富人豪車豪房,反而更易受刺激。對富人來說,他們也不愿和窮人為鄰,這無關道德問題,實乃現實所致。
其實在蘭州之前,湖北武漢不久前也表示,今后將不再成片開發(fā)建設經濟適用房,提倡富人和窮人混居。想法都是好的,但須知,“貧富混居”并不能彌合階層斷裂感,也阻止不了貧困群體的邊緣化。要想減少貧富心理隔閡,增強階層之間的流動性,最根本的是縮小貧富差距,而不是“貧富混居”。
更深的追問是,廉租房、經適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是否一定要和商品房綁在一起?審視蘭州推出“貧富混居”政策的背后,可以看出,建設廉租房是政府作為土地低價出讓的附加條件強加于開發(fā)商的,這等于把建設廉租房的責任推給了開發(fā)商。保障性住房建設屬于政府的責任,現在何以將其作為交換條件,要開發(fā)商承擔本不該他們承擔的保障房建設呢?很顯然這并不是解決保障性住房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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