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處被保護文物被毀12起,連發(fā)三份文件提醒,依然擋不住挖掘機面對文物時起時落的猖狂,不禁讓人懷疑背后是否有某些權力推動,以至施工方敢如此肆意妄為?
也許和前不久剛剛花巨資申遺成功的丹霞地貌比起來,倉山區(qū)的這點“紀錄”不算“最有價值”。但文物遺產(chǎn)也是老祖宗留給我們的文化財產(chǎn),一旦被毀就無修復再造的可能。然而,“閑時爭名人,忙來毀故里”的事情卻還是屢屢出現(xiàn),是地方政府認識不到位嗎?不盡然。
文物保護不僅有國家出臺的《文物保護法》,地方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guī)進行保護。地方政府再不了解文物的價值,也應該知道“違法”二字的分量。然而,每每媒體報道了文物被毀的新聞后,鮮見有下文,最終也不了了之,從未聽說有哪些官員因為破壞文物而被興師問罪。
猶記得2008年,韓國第一號國寶“崇禮門”遭受被人為的放火燒毀,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韓國多名高官引咎辭職。而在我國,莫說辭職,一邊高喊“文化搭臺,經(jīng)濟唱戲”,大筆大筆的花納稅人的錢,一邊還在上演“文化讓路,經(jīng)濟登場”的荒誕劇卻是屢見不鮮。何故?用GDP衡量一個地方的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官員不惜以犧牲歷史遺產(chǎn)為代價是一個原因,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問責不力。沒有人因為文物破壞而受到處罰,同時還可以拉動GDP,換得政績上光彩的一筆,何樂而不為?如此,自然就造成了地方官員對相關的文物保護條例的藐視,為所欲為了。
另外,文物保護中,公共監(jiān)督缺席也令人心痛。在歐美國家,文物保護和逼仄官員問責是每一個公民神圣的職責。我們的公民也應當逐漸培養(yǎng)起這樣的素質(zhì)和覺悟,如對待自家財產(chǎn)般憐惜文物,或許一起起的文物被毀就不會有發(fā)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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