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懷疑員工騙客戶錢財,身為公司經(jīng)理的鄭某將員工拘禁起來威脅和毆打。近日,鄭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思明區(q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見9月7日的《海峽導(dǎo)報》)懷疑員工騙客戶錢財,就對其動手毆打,實行拘禁,實則侵犯了員工的名譽權(quán)和人身權(quán),怎不令人糾結(jié)?因為即使員工存在騙詐行為,也只能交由公安機關(guān)處理,怎么能任憑自己非法處置呢?須知,就算員工犯了法,作為經(jīng)理也不能跟著犯法,否則,這跟“法盲”有什么兩樣?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豈不令人惋惜?
不可否認,對騙詐分子,人們通常都恨之入骨,對其進行毆打、示眾已是“家常便飯”。殊不知,抓騙詐分子是一回事,處理騙詐分子卻是另一回事。每個公民有抓騙詐分子的權(quán)力,卻沒有處罰騙詐分子的權(quán)力。否則,越俎代庖,就會把好事變成壞事、有理變成無理。不僅起不到教育、感化被教育者的作用,反而還有可能對騙詐分子造成傷害,因此而構(gòu)成犯罪,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到《刑法》來看,懲治騙詐分子是有法可依的。任何人抓住了騙詐分子,理應(yīng)及時報警,交由警方來處理。否則,隨意毆打、拘禁,明顯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權(quán)和名譽權(quán),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畢竟,就算這名員工是騙詐分子,也是公民,也有人格尊嚴;而今將其毆打、拘禁,就是對其人格尊嚴的侵害,明顯違法。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凡涉及法律的問題都應(yīng)該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騙詐別人錢財,其目的是為了獲取不法利益,理應(yīng)要進行懲治。但無論怎么懲治,都不能隨意“以暴治暴”。否則,不僅是對當事人合法權(quán)利的踐踏,更是對法律的褻瀆,不利于司法的文明和進步。
可怕的是,現(xiàn)實生活中的“法盲”不止此例。一方面在坊間,我們經(jīng)常聽說或看到,有的抓住了亂貼廣告者,竟然把各種“辦證”卡片貼滿亂貼者一身;有的抓住了小偷就拳打腳踢,捆綁示眾;有的明知是黃片、黃書,還是競相購買;還有的竟然雇用當?shù)氐牧髅ァ⒌仄θビ憘?。另一方面在官場,有的召開公捕公判大會后,押百名嫌犯游街;有的把政法委書記一職交給一位煤礦機電畢業(yè)而非法律專業(yè)畢業(yè)的人,造成冤假錯案;還有的大肆收受賄賂,拿其中部分救濟困難群眾,卻詭辯自己不是貪官等。如果說普遍老百姓不懂法而成為“法盲”還令人惋惜的話,而今,連機關(guān)干部也知法犯法,成為“法盲”,豈止是令人惋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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