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7時40分,李××,男,家住宿豫區(qū)順河鎮(zhèn),在市區(qū)發(fā)展大道與洪澤湖路交叉口騎電動自行車闖紅燈”,文字的上面,是一幅照片,照片上一身著紅衣的男子騎著電動自行車穿過馬路。9日,宿遷當地媒體刊登了一組照片,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曝光,不僅有違法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當事人違法行為照片。(10月10日《揚子晚報》)
長期以來,群眾交通安全意識不強,時常出現闖紅燈等違反交通法規(guī)行為,的確是一個讓交通管理部門棘手的問題,給交通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但行人不守交通規(guī)則,作為一種輕微違法行為,當以宣傳、教育、誘導為主,即使采取行政或經濟處罰也得掌握應有的尺度,這種將當事人示眾的方式顯然不可取。
憲法第38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有101條也規(guī)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將闖紅燈者的姓名、住址連同照片刊登于媒體進行曝光,這種執(zhí)法方式明顯構成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是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一種侮辱,本身已經闖了法律的“紅燈”。
此前,少數地方處罰賣淫嫖娼行為時公示違法者信息資料,甚至將其游街示眾,引發(fā)了輿論的廣泛批評。宿遷曝光闖紅燈人員的信息資料,與此可謂如出一轍,試圖通過“羞辱刑”來達到遏制違法、警示社會的目的。如此違法執(zhí)法,或者說執(zhí)法犯法,無疑與法治原則相背離,不但構成侵權,還會構成對良好法治環(huán)境和秩序的破壞。
隨著人權意識、法治理念的不斷增強,我國的執(zhí)法工作也越來越重視并且在實踐中做到人性化、規(guī)范化,即使是對一些犯罪嫌疑人,其個人隱私也會依法得到必要的保護。執(zhí)法創(chuàng)新固然可嘉,但首先得堅守一個邊界,不能隨意突破法律的紅線。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這道理同樣適用于執(zhí)法工作,自己都不能依法辦事,又拿什么去要求別人守規(guī)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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