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1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對醉酒駕駛者追究刑責應慎重,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而是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按照事件情節(jié)惡劣程度判斷,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據(jù)2011年5月12日《新文化報》)
張軍的講話符合法理精神,雖然不是司法解釋,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地方法院和司法實踐仍具有指導性。筆者認為,“醉駕不應一律犯罪”缺乏嚴謹性,會對嚴歷打擊醉駕行為產(chǎn)生負作用。
“醉駕不應一律犯罪”與立法相矛盾。因為《刑法修正案(八)》明文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這意味著,醉駕犯罪一種是依情節(jié)惡劣程度而定的“行為犯”,只要實施了醉駕行為,不管是否出現(xiàn)直接后果,就一定會被定為犯罪,應給予相應的刑事制裁。而“拘役”又是刑事處罰的主刑之一,“醉駕不應一律犯罪”之說不能成立。
醉駕就是犯罪。不錯,犯罪是蔑視社會秩序達到最極端、最明顯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中最為嚴重的部分。駕車者半斤白酒下肚再去開車,客觀上也沒惹著誰傷著誰,似乎與犯罪壓根兒就不挨邊,其實不然?!拔kU駕駛罪”是一種危險行為犯,即只要具有某種潛在的危險,不一定要出現(xiàn)危害后果,仍可以此罪名定罪量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魏東表示,醉駕入刑不應有“情節(jié)惡劣”限制,應直接將“醉駕”解釋為“情節(jié)惡劣的危險駕車行為”,即犯罪。如今,公眾普遍認為,醉駕是人們最為深惡痛絕的一大“馬路殺手”,司機一杯酒,何止親人幾滴淚,更有巨大財產(chǎn)損失、家破人亡的慘劇,直接破壞了社會秩序,尤其在當前全社會高呼聲討醉駕行為的背景下,仍敢醉酒駕駛無疑是頂風上,情節(jié)就更嚴重的了。
醉駕不存在“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缎谭ā房倓t第13條規(guī)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犯罪?!钡@一條款并不適用于“危險駕駛罪”。事實上,“醉駕入刑”最初的提審草案稿是有“情節(jié)惡劣”前提的,在人大常委會審議中,許多委員都建議刪除“情節(jié)惡劣”,認為“醉酒駕車行為屬于主觀故意,其造成的現(xiàn)實社會危害和潛在的社會危害十分重大,無論該行為是否存在惡劣情節(jié),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有利于有效地預防和懲治犯罪”。最終,委員們的建議被采納,“情節(jié)惡劣”被從草案中刪除。
“醉駕不應一律犯罪”降低了法律的嚴肅性。一名網(wǎng)友曾用這樣一副“對聯(lián)”來表達自己對“醉駕并非一律犯罪”講話的擔憂,“上聯(lián):皮筋法律,因人而異能伸能縮;下聯(lián):醉酒駕車,不出事故想開就開?!比藗兊膿鷳n不無道理。特別是在目前法治意識不強的背景下,“按照事件情節(jié)惡劣程度判斷”醉駕是否構(gòu)成犯罪,會給權(quán)力尋租、人際關(guān)系等撕開一個裂口,打通一條便道,最終導致刑法修正案關(guān)于醉駕的處理流于形式。
我們并不否認,區(qū)別對待醉駕是法律理性所在,而法律理性的回歸則應體現(xiàn)在法律制裁的具體實施上。《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對“危險駕駛罪”實行拘役的刑罰,期限為3—6個月。由于拘役屬于輕刑,只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實行就近關(guān)押改造,而且在拘役期限上留有酌定情節(jié)量刑的空間,這都較好的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原則,本身就是理性的。既有利于對醉駕人員懲罰、改造和感化,又會對其他駕車人員產(chǎn)生威懾、教育和警示作用,進而使“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入心入腦,成為自覺意識和行動。
- 2011-05-12“司法解釋”不能給醉駕入刑裝上彈簧
- 2011-05-12無差別處罰醉駕不符合寬嚴相濟政策
- 2011-05-05醉駕嚴法當前 勸酒者該當何罪?
- 2011-05-03禁煙查醉駕:不必急于“看空”
- 2011-05-03“醉駕入刑”后,執(zhí)法程序有待規(guī)范
- 2010-12-24“醉駕入罪對公務員不公”從何說起
- 2010-12-23醉駕入刑豈能區(qū)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