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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簧判決書”輸了法院公信力
www.fjnet.cn?2011-09-13 15:33? 徐云鵬?來源:東南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為此,我國刑法典第5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這條規(guī)定明確了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即犯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相應輕重的刑罰,做到重型重罰,輕型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嚴謹嚴肅。同時,在分析罪重罪輕和刑事責任大小時,不僅要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后要結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害性,把握好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綜合體現(xiàn)的社會危害程度,從而確定其刑事責任程度,適用相應輕重的刑罰,而決不是搞出一份“鴛鴦判決書”,讓受害人做“選擇題”。
縱觀本案,由于受害人仝建華是在見義勇為中被一個同事打成重傷的,很明顯,這種故意傷害行為的性質(zhì)更惡劣,影響更壞,更應依法予以重罰,處以實體刑罰,而不是宣告緩刑。這是因為,盡管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先決條件,但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制度。這項體現(xiàn)寬嚴相濟、懲教結合刑事政策的制度,意味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可以不脫離家庭、社會,繼續(xù)從事原有的工作,而判處實體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則是必須收進監(jiān)獄執(zhí)行刑期,要暫時喪失一些人身自由。
值得稱道的是,在法官給予的“自由選擇”中,見義勇為的仝建華毅然放棄罪犯的3萬元民事補償,要求法院判處被告以實體刑罰,這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有力維護,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保證司法公平正義,具有重要的意義。令人無不十分遺憾的是,法官心中天平卻傾斜了,愣是給仝建華的選擇放了橫,不知在她的身上是否也發(fā)生了類似登封市法院盧店中心法庭法官韓錦喜那種“吃了被告好處亂辦事”的情況,相關部門應當介入此案,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復,還人民法院有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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