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排除航空“詐彈”
www.fjnet.cn?2013-05-22 09:38? 兵 臨?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公安機關有責任嚴守刑事立案關卡,以始終如一的執(zhí)法標準矗立起航空安全的法治屏障。對公眾而言,則需要從中懂得一個淺顯的道理:航空安全非兒戲。 近日多起飛機“詐彈”案全部告破,公安部日前發(fā)出通知,要求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的行為,各地公安機關要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管理處罰等形式降格處理。 在航空安全成為焦點的輿情下,公安部的通知既是對公眾安全訴求的回應,也是一次有針對性的刑事執(zhí)法動員。輿論討論飛機“詐彈”案頻發(fā)的原因,大多歸咎于違法成本過低、懲罰力度不強。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可達15年,但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多在5年以下量刑。資料顯示,我國已有的相關判決案例中,最高判刑只有4年,所處罰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這樣的處罰顯然與針對航空器犯罪的嚴重性不相匹配。 立法對犯罪行為的刑罰設計,主要是根據(jù)其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飛行安全,雖然行為人有時并無多大的犯罪主觀惡性,也沒有造成機毀人亡的極端危害后果,但對航空安全秩序構成了很大威脅,因而必須納入犯罪體系?,F(xiàn)行刑法在罪名上并未將針對飛機的犯罪單獨突出,但這個一般性罪名的刑罰設計,我以為給懲治“詐彈”犯罪預留了空間。加強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關鍵不是從立法上尋求更具威懾力的罪名,而是要通過刑事執(zhí)法織就一張嚴密的法網(wǎng)。 在具體的執(zhí)法實踐中,個案的輕刑化處理看似實現(xiàn)了矯治和教育的功能,但在預防犯罪的一般社會功能上則失分較多。無論是選擇較輕的刑罰還是降格為治安案件,都沒有考慮到針對飛機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本身已構成了這一罪名的“嚴重”情節(jié)。即便是在直接的現(xiàn)實危害上,針對飛機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顯然比針對商場的同類行為要嚴重得多。由于航空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刑事執(zhí)法的嚴格程度也相應“水漲船高”。例如在美國紐約州,法院對于類似行為人甚至判處20年及至終身監(jiān)禁的刑罰,經(jīng)濟賠償或處罰也在幾十萬至上百萬美元不等。 對刑事執(zhí)法機關而言,法治的真正要義是不枉不縱,所謂嚴格執(zhí)法也是在立法的范圍內(nèi),就行為事實與法律規(guī)范之間建立起必然性聯(lián)系。這種必然性排除了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能夠為公眾的秩序安全提供預期。因此,公安機關處在刑事執(zhí)法的第一道工序,有責任嚴守刑事立案關卡,以始終如一的執(zhí)法標準矗立起航空安全的法治屏障。對公眾而言,則需要從中懂得一個淺顯的道路:航空安全非兒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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