苛責韓紅道歉的邏輯令人齒冷
www.fjnet.cn?2013-08-06 16:47? 鄧海建?來源:人民網(wǎng) 我來說兩句
朱慧卿/畫 近日,歌手韓紅因挪用車牌被交警處以5000元高限罰款。4日凌晨,韓紅首次在微博道歉,傍晚,韓紅再次通過“中國夢之聲”節(jié)目組向媒體發(fā)了一份其手寫的道歉信,并承認自己駕駛車輛未搖上號牌才挪用其他號牌(8月5日《新京報》)。 筆者不是韓紅的粉絲,也沒有為其行為背書的意思。何況,交通違法,其罪當罰,交錢也好、扣分也罷,沒什么好說的。耐人尋味的是,在韓紅交通違法事件之后,兩個細節(jié)令人如鯁在喉:一是5日的網(wǎng)站,鋪天蓋地以《韓紅稱沒搖上號才挪用號牌:深感無顏與慚愧》等為題,賺足眼球,煽動讀者的戾氣;二是有論者提出“明星守法遠比道歉重要”的觀點,強調(diào)“縱使有再多理由,也應(yīng)該遵守交通法規(guī)”。 于前者來說,網(wǎng)絡(luò)媒體為了點擊率,選擇了令人浮想聯(lián)翩的“知音體”。事實上,5日《新京報》原文標題為“觸犯交規(guī),韓紅一日兩道歉”。更重要的是,細讀韓紅原文,在其洋洋灑灑的手寫道歉信最后,才以括弧標注的形式聲明——“路虎車為合法手續(xù),尚未搖到號牌”??梢?當事人并沒有以“沒有搖到號牌”為邏輯前提,佐證自己“違法有理”,但媒體指鹿為馬成“韓紅稱沒搖上號才挪用號牌”,頓時令道歉信成為詭辯術(shù)的代言。這種悖逆事實、偏離真相的傳播邏輯,陷當事人于不利不義的境地,與違法之惡有什么差別? 于后者而言,“明星守法遠比道歉重要”看似有理,不過是一個自說自話的偽命題。一來,守法當然比道歉重要,因為向來沒有人認為“道歉比守法更重要”。這就好比說“守法比違法重要”、“道德比失德重要”一樣,砸碎常識再去組裝常識,價值寥寥。二來,韓紅道歉事件的關(guān)注點,在于其違法后的個人反應(yīng),一天道歉兩次、從微博到手寫致歉信,哪怕是炒作,這樣的姿態(tài),也是公眾人物應(yīng)然的行為。必須厘清的是:我們贊賞其致歉的姿態(tài)與我們譴責其交通違法的立場,是并行不悖的。你可以不原諒其違法行為,但不能在事后認罪的態(tài)度上吹毛求疵。不然,道德輿論有什么意義——都交給法律去辦好了。以后,公眾人物犯了錯,是不是什么都不做了——反正“不犯錯比道歉更重要”。 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這是我們對韓紅道歉事件應(yīng)有的態(tài)度。在明星犯錯要么抵死耍賴、要么傲嬌不休的今天,起碼韓紅的做法也是一面鏡子。不要拿道德層面的善去對壘法律層面的惡,也不是所有的行為都能做高低的價值比對。譴責任何違法行為,褒揚每一份道德自覺,哪怕是一種形式,也有值得張揚的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不管有意無意,苛責韓紅道歉的邏輯,令人齒冷。 法制日報 |
- 責任編輯: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發(fā)給好友
- 【字號 大 中 小】
- 心情版
- 請選擇您看到這篇新聞時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8-05]韓紅駕車被查引路人圍觀 罰5000元移交單位處理
- [ 08-05]韓紅致歉雖好,還需“下不為例”
- [ 08-05]韓紅挪用車牌,守法比道歉重要
- [ 08-04]韓紅挪用車牌被查獲 被處以5000元罰款并記12分
- [ 08-04]韓紅挪用車牌被高限罰5000元 此前開車違規(guī)打電話
- [ 07-17]網(wǎng)曝韓紅用特權(quán)讓郭敬明上飛機 當事者抱屈否認
- [ 04-24]韓紅怒斥“賑災(zāi)歌曲”:唱歌比救援還重要嗎?
- [ 03-01]韓紅:關(guān)注農(nóng)村留守兒童和兒童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