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廣告法在修訂中能夠充分吸納民意,針對不同的責任主體完善責任體系,大大提升發(fā)送垃圾廣告信息的風險,為網絡的凈化盡到廣告法應盡的努力。 國務院法制辦21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fā)送廣告。 在這個廣告無處不在的消費時代,我們其實已離不開廣告。我們也常常主動查閱廣告,只為挑選一款適合我們的產品,但廣告并不都討人喜歡。尤其是我們的電話中和郵箱里,充斥著林林總總的廣告——通常來說,這些廣告絕大多數(shù)都可歸入垃圾信息。 這是一個信息爆炸但同時也是一個垃圾信息泛濫成災的時代。越來越多的廣告短信、廣告郵件和廣告電話,讓我們倍感困擾,但又無可奈何。大多數(shù)人的手機和電腦里都安裝了反垃圾信息的防御軟件,但總有些頑固的垃圾廣告令人防不勝防。根據(jù)360互聯(lián)網安全中心發(fā)布的報告,僅360手機衛(wèi)士2013年全年就攔截了各類手機垃圾短信共計971億條,較2012年的712億條增長了36.4%。這些垃圾短信的“主力軍”正是廣告——其中僅房產類廣告就占比48%,接近一半。將這些不請自來的廣告短信以及廣告郵件等視為“信騷擾”,實是恰如其分。 享受網絡等現(xiàn)代通訊技術的便捷,是否就一定要忍受“信騷擾”?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至少在上世紀末,反垃圾廣告信息的立法努力就開始了。廣告法的修改只是這一努力的延續(xù)?;诰W絡傳播的特點,對垃圾廣告信息的法律規(guī)制存在諸多難題。單憑一兩個單項法規(guī)或增補幾個條文,還遠未能完成對層出不窮的“信騷擾”的圍堵。廣告法修訂增補相關內容,實是民意所在。現(xiàn)在的問題在于,如何確保新規(guī)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使之在反“信騷擾”的法律應對中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 立法當然不能僅僅明示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他人進行“信騷擾”。更關鍵的法條增補,恐怕還在于違反此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責任不至,“信騷擾”就不會停止。日本在2004年通過的反垃圾郵件法中也采取了“除外(opt-out)原則”,違反這項法律的公司最高可罰款256萬美元,個人則最高可判處兩年有期徒刑。在美國,向手機用戶發(fā)布消息同樣必須得到用戶明確的許可,違反者將會受到最高600萬美元的罰款和1年的監(jiān)禁,且公眾有權自由選擇手機服務商或發(fā)送商作為起訴的對象。 中國的電信運營商相對集中,本來更好管理。但由于法律責任的軟弱無力,一些電信運營商不但放棄自己在防御和遏制“信騷擾”上的平臺責任,甚至還主動淪為不良廣告商的幫兇。希望廣告法在修訂中能夠充分吸納民意,針對不同的責任主體完善責任體系,大大提升發(fā)送垃圾廣告信息的風險,為網絡的凈化盡到廣告法應盡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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