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北京市法制辦公布了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計劃。廣受關注的“地鐵禁食”條款,在擬提請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待審議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稿中,已被刪去。北京市法制辦認為,此條款更適宜納入到乘車手冊中,作為對乘客的一種引導、提倡行為。不過,北京市人大城建環(huán)保委則建議對地鐵車廂內飲食加以規(guī)范,將地鐵車站、車廂內,禁止乞討賣藝和派發(fā)廣告也寫入法規(guī),具體為針對車廂內飲食、車站或車廂內乞討賣藝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者,可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公共交通工具通常人多擁擠,吃喝食物不但會影響車廂內空氣、衛(wèi)生,也會影響他人,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安全隱患。地鐵禁食作為一種強制性的約束手段,符合大多數乘客的利益需要和價值訴求,能夠倒逼地鐵進食者逐漸養(yǎng)成良好的行為習慣,最終形成道德自覺和文明自覺。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反對者則認為,很多人在地鐵內進食屬于迫不得已,這種行為只是違反公序良俗,不同于其他違法犯罪,故不應當給予強制約束,只需在道德上進行引導。 筆者以為,厘清這個問題首先應當區(qū)分法律與道德的邊界。相對于道德,法律的力量更直接,同時也更有約束力。但問題在于,地鐵上進食本身的含義范疇讓法律難以界定,比如說,什么樣的行為屬于進食,吃一塊糖果算不算進食?當進食本身的含義難以界定,法律的約束力就變得很尷尬。此外,擁擠的地鐵內,誰來執(zhí)法,如何取證,也是個現(xiàn)實的問題。如果一旦立法而法律在事實上又難以約束一些模糊的行為,法律的權威性就會打折扣。 其次,從立法角度來說,地鐵禁食立法的民意基礎也難以成立。根據網絡民意的調查,很多人對地鐵車廂內吃東西持反對態(tài)度。問題在于,持反對態(tài)度和同意地鐵禁食入法,并不是一個概念,也不意味著他們就一定支持罰款。某種程度上,立法能否考慮到少數派意見,能否顧及少數派的選擇權利,是成為善法的重要標準。比如一些低血糖患者,長時間乘坐地鐵不吃東西可能就會帶來問題,了解這些特殊情況則需好好傾聽少數派意見,通過更加多元化而非一刀切的精細立法,盡量關照到生活中可能出現(xiàn)的特例。 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地鐵的做法。雖然香港地鐵也禁止在車廂內飲食,并也有罰款,但主要通過懲罰和教育兩方面執(zhí)行。港鐵工作人員會不時在乘車區(qū)域內巡邏,如果發(fā)現(xiàn)有乘客吃東西,首先會向乘客發(fā)出勸喻,告知他們的行為已經違例,要求停止飲食。如果乘客遵照要求執(zhí)行,會得到一個警告,一旦再犯,就會收到港鐵發(fā)出的檢控通知書并被罰款。如果乘客拒不執(zhí)行,港鐵就會即時發(fā)出檢控通知書。 港鐵的做法非常符合實際,以勸誡教育為主,罰款并非主要目的。港鐵還不斷加強宣傳教育,讓乘客養(yǎng)成不在地鐵內飲食的好習慣。港鐵候車區(qū)和車廂內都貼有禁止飲食的標簽,同時,廣播也不時提醒乘客不要在車廂里飲食。港鐵還會定期制作禁食海報進行宣傳。2012年,港鐵就推出立體“忍者”公仔的宣傳主角,呼吁乘客在地鐵里“忍”住、不要飲食。對地鐵禁食,這些做法都值得我們借鑒,而不宜過于依賴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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