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媒體曝光四川巴中城管一名副中隊長拒交兩元停車費,與收費老人發(fā)生糾紛,后強行開車離開,致收費老人摔倒在地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當輿論追蹤原因時,巴中市城管部門表示,該副中隊長侯飛甫既非公職人員,也非臨聘人員,系一名“志愿者”。(5月26日《成都商報》) 以前,不論是哪個單位出事了,當事單位總是對外宣稱,當事人是“臨時工”。當“臨時工”這個替罪羊被公眾識破,加之國家對此“授予”了合法地位時,“志愿者”又成了下一個臨時的擋箭牌。當巴中城管部門回應當事人為“志愿者”時,網(wǎng)友感慨,“志愿者”毀矣! 拿“志愿者”當替罪羊,這不是巴中城管的創(chuàng)新。早在2009年,“志愿者”就被浙江嘉興市車管所拿來當幌子。當年7月,在某電臺直播節(jié)目中,主持人連線嘉興市車管所時,電話那頭的人竟甩出一句“關你屁事”,引發(fā)市民不滿。事后,當?shù)鼗貞Q,當事人是名“志愿者”。該事件一出,引發(fā)熱議。遇事拿“志愿者”說事,這是在忽悠誰呢? 分析之后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不管是拿“臨時工”推脫責任,還是拿“志愿者”當替罪羊,都是想告訴公眾,“這檔子事與本部門無關”。其目的無非是要撇清涉事人員與部門的關系,不愿為部門中個體的負面行為買單。事實上,不管當事人是否是“志愿者”,出事了,難道部門就不該擔責或道歉嗎? 可惜,對這赤裸裸地忽悠,公眾也不傻。 公眾不信,不是因為我們要挑事找刺,而是城管部門的回應實在缺乏邏輯與常識。其一,前一天負責人回應媒體侯某職務為中隊副中隊長,而二日卻說侯某既不是該局公職人員,也非臨聘人員,只不過為平時工作方便,而被任命為中隊副中隊長。其二,該事件的警方回復稱,侯某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臨聘人員。從時間上看,前后回應不一,且與警方的回復矛盾;從事件本質(zhì)來看,一個既不是公職人員又不是臨時工的司機,被任命為中隊副中隊長,于法于理都說不通。 再者,部門的回應沒有弄懂“志愿者”的本質(zhì)含義。如果侯某是該局的“志愿者”,那侯某的工作就應該是無償?shù)?。試想?0歲的侯某會無償為當?shù)爻枪芫珠_車賺錢嗎?如果是,這種志愿行為為什么在之前沒有拿出來宣傳呢?如果是,有私家車的侯某每天做“志愿者”,他的生活開支誰來保障呢? 這一系列的疑問,部門怕是難以回答。 因此,以“志愿者”一詞為托詞,看似技藝高超,但它忘記事件中本身的邏輯與生活常識,也低估民眾的認知水平,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這不僅丟了部門的面子,還失去了公眾的信任。誠然,“志愿者”事件也反映涉事部門的公關危機意識不高明,本想用“忽悠”贏得部門聲譽,沒想到適得其反。社會常識告訴我們,想要贏得公眾信任,最為關鍵的是,面對個體失態(tài)和部門失職能夠誠懇地道歉,并勇于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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