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昨日以《東莞陪審不再作陪襯》為題,聚焦陪審制的東莞實踐。據(jù)稱,東莞法院獨創(chuàng)“1+2”陪審模式,保障人民陪審員享受與法官平等的閱卷權(quán)、參審權(quán)、異議權(quán);而面對當前陪審制度的“軟肋”,一些探索也尚待實踐檢驗。 說到陪審,普通民眾多會聯(lián)想到西方的“陪審團”。在著名的“世紀審判”辛普森案中,一致裁定辛普森殺人罪名不成立的,就是由12位普通公民所組成的陪審團,而不是高高在上的法官。相比之下,中國的陪審員要“低調(diào)”得多,中國的陪審制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受到的關(guān)注度也少得多。 當然,首先得指出,中國的陪審員制和一些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制其實迥然有異。作為公民參與司法的重要載體,“陪審”在經(jīng)歷千年演進后,衍生出兩支各具特色的種屬,即參審制和陪審團制,前者多被大陸法系國家所采用,后者多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青睞。這兩種制度雖然在形式上各有側(cè)重,但其目的均在于透過普通公民對司法權(quán)運作的直接參與,來抵制司法專橫和司法權(quán)力的濫用。同時,讓普通公民參與對另一公民的審判,也容易獲得當事人對訴訟的認同感,從而將有利于法治理念在大眾中傳播。 中國的陪審制度更接近于“參審制”,但這僅是從法律文本上考察?!芭愣粚彙辈⒉皇侵贫缺旧淼膯栴},而更多是陪審制在司法實踐中的異化。10年前的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甚至專門通過了《關(guān)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以期校正“陪審”變“陪襯”的尷尬現(xiàn)實。舉凡擴大陪審員的選任范圍、賦予陪審員同法官有同等權(quán)利等,其實都已在這部名叫“決定”的法律中得到了明確。 再來看東莞的陪審實踐,“保障陪審員享受與法官平等的閱卷權(quán)、參審權(quán)、異議權(quán)”本是“決定”的應(yīng)有之義。這本應(yīng)解讀為“落實”而非制度創(chuàng)新,之所以被凸顯出來,背后的原因恐怕還在于,多地法院的陪審制實踐普遍存在不落實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 而東莞“獨創(chuàng)”的“1+2”陪審模式,其實也算不上“創(chuàng)新”。訴訟法對屬于陪審范圍的案件,往往只規(guī)定“由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若組成三人合議庭,無論是兩名法官加一名陪審員,還是一名法官加兩名陪審員,無疑都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之所以很多法院選擇將“2+1”視為慣例,這正是因為陪審員在法律上擁有與法官同等的權(quán)利,因此,法院若想讓裁判結(jié)果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就得讓法官在合議庭中保持多數(shù)。這種對陪審員的排斥和不信任,正是讓“陪審”淪為“陪襯”的根源。 盡管東莞法院在陪審制的司法實踐上,很難稱得上是“司法改革”或“制度創(chuàng)新”,但對于中國的司法建設(shè)而言,落實法律規(guī)定,確保法律不異化,同樣具有重要意義?!懊總€人都應(yīng)當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來裁判,這是最有益的法律。”讓“最有益的法律”從紙面走到地面,就是最有益的司法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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