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下午,四川達州市大竹縣周家鎮(zhèn)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發(fā)生后,當?shù)卣蛩銥槠渖陥蟆耙娏x勇為”稱號,卻未獲得批準。(7月2日《北京青年報》) 李微微年齡雖小,判斷危險的能力不足,但她奮不顧身救人的事跡絲毫不減色?;蛟S,懵懂的李微微頭腦中還沒有清晰的見義勇為的概念,她也沒有刻意地見義勇為,但她的表現(xiàn)就是見義勇為。 筆者以為,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拒絕授予李微微“見義勇為”稱號的兩條理由沒有說服力,站不住腳。誠然,條例對未成年人救人的行為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該條例的適用范圍為“公民”,未成年人也是公民,因而,未成年人也理所當然地具備見義勇為的主體資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缺乏自保能力和判斷危險的能力,不代表未成年人不能做出一些見義勇為的舉動——有時,未成年人的助人意識和正義感比成年人更純粹、更強烈,我們對于未成年人救人救災或與違法犯罪作斗爭的一些行為應該給予足夠尊重,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簡單、草率、幼稚、無知的表現(xiàn),不能想當然地、冷漠地將這些行為拒之于見義勇為的大門之外。 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我們在日常的教育環(huán)節(jié)可以不提倡、不鼓勵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但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成為既定事實的未成年人見義勇為,我們必須要認可。認可見義勇為不該有年齡門檻,認可是一種務實理性的態(tài)度,符合見義勇為的確認原則,是對做出見義勇為表現(xiàn)的未成年人的最公正最恰當?shù)脑u價。認可更有助于呵護見義勇為精神和社會正義,更能慰藉人心。 其實,認可未成年人已經(jīng)做出的見義勇為行為與不提倡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并不矛盾,只要日常教育引導到位,認可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會引發(fā)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不會對未成年人形成誤導。筆者吁請四川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對李微微的事跡定性給予重新考量,敞開見義勇為認定的大門,也希望其他地方能夠就此事進行反思,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做出正確的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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