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不會面向社會提供“以人查房”,自然人納稅識別號不會面向社會提供“以人查財產”,它們的出發(fā)點都不是為了反腐敗,但是,它們能夠為紀檢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核查官員房產、財產的便利,這在技術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p> 隨著資源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改革方向逐漸明朗,《稅收征管法》日前啟動修訂大幕。稅務部門有關人士透露,此次修訂最主要是增加了個人征稅系統(tǒng)的內容,探索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這意味著,個人的工資、不動產收入以及在銀行、保險、證券等部門的財產都將被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所有的大額資金轉移和財產交易都要上報給稅務機關,成為稅務機關向個人征稅的依據(jù)。 按照《稅收征管法》擬修訂的內容,銀行、保險、證券、工商、海關等部門須向稅務機關提供居民個人涉稅信息,稅務機關具有向這些部門獲取居民個人涉稅信息的法定權力,通過與這些部門的信息共享,稅務機關將建立一個無比龐大的居民財產信息數(shù)據(jù)庫,全面聯(lián)網督查核查居民納稅信息。與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建立起來的居民不動產信息數(shù)據(jù)庫相比,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建立起來的居民財產信息數(shù)據(jù)庫,涵蓋的范圍更廣,登記的財產信息更全,足以把居民的所有財產信息一網打盡。 我國自提出建立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以來,公眾就對這項制度的反腐敗功能寄予很高的希望,相信在全國范圍內完成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之后,在技術上就能夠做到“以人查房”,只要在系統(tǒng)中輸入某個官員的名字,一下就能查到他名下有多少套房,每套房的面積、原值等具體情況。公眾的這種期待,給職能部門施加了巨大的壓力,以至于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不得不公開表態(tài),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目的是建立涵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的權利登記、確認、保護體系,而不是為了“以人查房”反腐敗,盡管客觀上可能多少有關聯(lián)。后來發(fā)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中,的確沒有“以人查房”的內容,官員和普通人的房產信息都不能隨便查詢,讓不少人感到失望。 與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一樣,《稅收征管法》修訂提出建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也喚起了公眾對其反腐敗功能的熱切希望。如果說,通過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系統(tǒng)能夠查到某個官員的房產信息,那么通過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系統(tǒng),就能夠查到某個官員的收入、房產、金融資產、大額資金轉移等所有財產信息,由此不但能夠初步判斷該官員是不是“房叔”、“房嬸”,還能初步判斷他的財產與合法收入是否相符,判斷他是否可能涉嫌貪腐。這一次,面對公眾的殷切期待,稅務部門有關人士沒有否認自然納稅識別號制度的反腐功能,而是承認這項制度“有利于當前廉政建設”。這是一種坦誠的態(tài)度,反映了稅務部門對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的客觀認知。 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不會面向社會提供“以人查房”,自然人納稅識別號也不會面向社會提供“以人查財產”,它們的出發(fā)點都不是為了反腐敗,但是,它們能夠為紀檢機關、司法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提供核查官員房產、財產的便利,這在技術上是完全沒有問題的。與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制度一樣,自然人納稅識別號制度也可以被打造成反腐利器,它們能不能為推動官員財產公開和反腐敗發(fā)揮重要作用,它們能在這方面發(fā)揮多大的作用,取決于我們要不要堅持有貪必肅、有腐必反,要不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要不要把反腐敗提升為法治建設的新常態(tài)。 在不遠的將來,不管你查還是不查,官員房產信息都在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系統(tǒng)里,不管你用還是不用,官員財產信息都在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系統(tǒng)里。查還是不查,用還是不用,考驗著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和動力,考驗著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決心和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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