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男子孫誠時常酗酒,而且在酒后對妻子和子女實施家暴。今年7月份孫某酒后滋事,被沭陽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孫誠醉酒鬧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辦?對此,經(jīng)沭陽縣檢察院建議,法院作出江蘇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孫誠在今后的五年內滴酒不沾,一旦飲酒,緩刑就將變成立即執(zhí)行的實刑。(新聞來源12日3日《現(xiàn)代快報》) 以如此嚴肅的方式告知,讓酒鬼和借酒耍瘋者出乖露丑,其產(chǎn)生的震懾力無疑會心有所忌憚,而以“禁酒”換得“緩行”獎賞,其激勵作用也會讓饞酒者及時“閉口”和“收手”。尤其是,“禁酒令”對傳統(tǒng)“家務事是私事”的認識做了糾偏,讓家庭成員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懂得如何尋求幫助,這有助于法律意識的提升,也有利于婦女權益的保障。可以說,“禁酒令”這一創(chuàng)新舉措,體現(xiàn)了一定的司法智慧,但這種嘗試是否能制得住“家暴”拳頭?效果難定,不宜過于樂觀。 單純從法律角度看,禁酒令在前,一旦權益受損,有途徑投訴,有相關部門介入調解,還可申請仲裁,都不行就上訴到法院。不過,這只是法律描繪的理論上的程序,實際上要實現(xiàn)它并非易事,其中,如何監(jiān)督就是個問題。這既是法律在協(xié)調家庭關系時天生的局限性所決定,也是家庭關系本身具有的剪不斷理還亂的復雜性的必然。 生活中,酒鬼借酒發(fā)瘋的不少,被舉報以至于對薄公堂的卻少之又少正在于此。從情理上說,只要彼此感情沒有破裂到必須魚死網(wǎng)破,包容理解才是“最優(yōu)選擇”。如果鼓勵妻子冒著親情破裂、家庭解體、家人指責的風險把丈夫推上法庭,這不利社會和諧,也違反人性。家人少有舉報,周圍人不揭發(fā)也情同此理,因而“人盯人”的戰(zhàn)術并不現(xiàn)實。那只有靠“執(zhí)法機關不定期抽查”了。然而,這不僅要受制于工作時差,也會被飲酒的隱蔽性以及人前人后的兩面性蒙蔽,這既容易漏網(wǎng),還可能花了執(zhí)法成本卻幫了倒忙。比如,夫妻感情好到要對飲一杯,按法當罰,罰,就不是治病救人,而是制造矛盾;有禁令不開罰,成為“逗你玩”的擺設,自己打自己臉不說,又有多少人還會再把禁令當回事? 這就是禁酒令最大的問題:強制施行的基礎太脆弱導致執(zhí)行難。之所以有人叫好,不過是用法的名義行提醒之實的社會意義讓人有所期待。站在這個角度說,禁酒令不會是某些人認為的“稻草人”,但以為“禁酒令”能發(fā)揮大效力、大作為,無疑言之過早,或者說,解決“家暴”的真正路徑,還在“禁酒令”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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