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小學畢業(yè)后,廣州一位家長陳先生將學校告上了法庭。原來,3年前女兒轉校來廣州就讀公辦學校時,陳先生被通知須繳交捐資助學款7000元。陳先生認為學校違反了禁收擇校、捐贈助學款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學校退款。海珠區(qū)法院近日一審判決認定該款不得任意撤銷,無證據(jù)證明學校乘人之危,駁回其訴求。(9月5日《信息日報》) 畢業(yè)季,學生們都會以各種形式聚會、感恩母校,但像陳生這樣,孩子畢業(yè)了不但不感恩母校,反過來將學校告上法庭的卻極為罕見,也有違常理。那么,3年前陳先生所捐7000元到底是自愿的還是學校通知必須繳納的呢?盡管當?shù)胤ㄔ阂粚徱呀涀龀隽伺袥Q,認為該捐款性質上屬于贈與合同,而且該捐資助學款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依法不得任意撤銷,但依然難以打消民眾對該校收取學生家長助學款的合法性和陳先生行為自愿性的質疑。 很顯然,公辦學校與陳先生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強弱之分,無論從情感還是可能存在的潛規(guī)則來說,只要能夠讓孩子順利轉讀于當?shù)毓k小學,讓孩子有個寬松的學習環(huán)境,別說7000元錢,即使7萬元估計陳先生也愿意交,換成任何一位家長亦會如此。關鍵的問題在于,這份內容合法的捐款合同的存在性是否合法呢? 教育部同各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的《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文件中,就明文規(guī)定了禁收擇校、捐贈助學款,禁止任何考試招生和收費行為,禁向學生收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這就意味著,陳先生女兒所在公辦學校收取家長捐贈款項其實是存在著違規(guī)的,即使家長自愿捐款,那么學校也應該考慮一下該不該收,該如何收?而不是單純地由學校與家長簽訂捐贈助學款合同。 我們應該看到,開學季來臨,有關學校、老師要求家長“意思意思”、“來日方長”等新聞屢見報端,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讓這些有損師德之行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還了校園一片潔凈的天空。但像陳先生這種勇于翻“舊賬”的不多,也提醒著教育主管部門在打擊學校亂收費問題上應該拓展思路,不能僅盯表面,還應看到潛伏著的部分披著合法合同違規(guī)收受家長財物的現(xiàn)象。 其實,法院的判決也不能單純地以合同是否合法化為由,畢竟學校收取家長助學款不會只是陳先生個案,通過調取學校歷年來與那些有捐贈行為家長們簽訂的《捐資助學意向書》核實一下,此類捐贈行為是否都發(fā)生在轉入生家長身上,所捐款項又是否驚人相似,用數(shù)據(jù)對比和調查走訪來說話,不就一目了然了?如此,也會使判決更具說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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