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隱私的“表白”是浪漫還是耍流氓?
2016-03-22 18:26:47? ?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尋找“心動女生”,別少了起碼的尊重 在事主已明確告知,未經(jīng)過她同意刊登其照片,并且多次要求刪除的情況下,“福建師大表白墻”博主還是本著自己利益需求,全然不考慮其他人權益,用“太美不可以”的雷回復予以回應和敷衍,既不合乎情理,也不合乎法規(guī)。 有人說,雖然此照片未經(jīng)本人同意,但表白墻是將照片作為非盈利為目的,不應追究。對此筆者不敢茍同?;ヂ?lián)網(wǎng)時代,自媒體迅猛發(fā)展,微博微信都成為商家必爭之地,點擊率都可以化作真金白銀。表白墻雖是為學生服務,但其廣泛的影響會為博主帶來看得見或無形的利益,這也是其執(zhí)意不肯刪除“美照”的動能之一吧。 英國教育家紐曼說過,大學的職責是提供智能、理性和思考的練習環(huán)境。讓年輕人憑借自身所具有的敏銳、坦蕩、同情力、觀察力在共同的學習、生活、自由交談和辯論中,得到受益一生的思維訓練。怦然心動的愛情也好,寧靜如水的生活也罷,既需要激情,也需要理性、平等與尊重。一旦違背他人意愿肆意妄為,缺乏理性與約束,難免誤入法律和道德的死胡同,與大學時代的美好青春南轅北轍。【詳細】 對于在公共場所能否對他人拍照的問題值得探討 目前,相關法律對此問題并未給出明確規(guī)定,相關權利保護僅僅停留在由法學理論指導下的司法實踐層面,一方面讓權利不彰,另一方面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障礙。 對于相關問題,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將相關權利放在肖像權中予以保護,如意大利和德國法律均有規(guī)定:“未經(jīng)肖像人同意,肖像不得展覽、復制或出售?!倍覈睹穹ㄍ▌t》則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jīng)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見,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偷拍他人照片并公開的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并不侵犯肖像權,而是納入了隱私權的范疇。 還須指出,在公共場所,基于公民肖像所產(chǎn)生的隱私權有時也須為了一些因公共利益產(chǎn)生的“阻卻違法事由”進行讓步,畢竟,社會存在多重價值,公民權利在價位更高的公共利益面前也須受到一定限制。在學理上,至少有以下情況,須允許相關人員在公共場所中拍攝公民照片。新聞媒體為行使正當報道權,對進入公共場所的人物進行拍照;為了公共安全在公共場所設置監(jiān)控攝像并明示;相關國家機關在法定權限內(nèi)執(zhí)行公務行為。 實際上,法律的本質正是為了進行價值權衡,解決各種利益沖突,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權益的關系,為人們行為理清界限。在人人都有攝像機,人人都能成為信息發(fā)布平臺的現(xiàn)實語境中,有必要對公民在公共場所的隱私權問題,以及在公共場所對公民拍照的行為界限與法律后果進行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讓法律的底線更加涇渭分明。【詳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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